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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洪碩垣葉文博張震

原告
翁玨琦
原告
寅○○
原告
宇○○
原告
酉○○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午○○
原告
亥○○
原告
丑○○
原告
未○○
原告
申○○
被告
玄○○
被告
卯○○
被告
被告
乙○○
被告
巳○○
被告
天○○
被告
戊○○
被告
辰○○
被告
丙○○
被告
子○○
被告
癸○○
被告
壬○○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辛○○
被告
地○○
被告
宙○○
13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44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翁玨琦對被告玄○○、卯○○、乙○○、巳○○、丙○○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宇○○對被告玄○○、卯○○、乙○○、巳○○、辛○○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寅○○對被告玄○○、卯○○、乙○○、巳○○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酉○○對被告玄○○、卯○○、乙○○、巳○○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己○○對被告玄○○、卯○○、乙○○、巳○○、天○○、壬○○、丁○○、甲○○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庚○○對被告玄○○、卯○○、乙○○、巳○○、天○○、宙○○、辰○○、壬○○、甲○○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亥○○對被告玄○○、卯○○、乙○○、巳○○、辰○○、壬○○、丁○○、甲○○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丑○○對被告玄○○、卯○○、乙○○、巳○○、辰○○、壬○○、丁○○、甲○○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午○○對被告玄○○、卯○○、乙○○、巳○○、戊○○、壬○○、甲○○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未○○對被告玄○○、卯○○、乙○○、巳○○、癸○○、壬○○、丁○○、甲○○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申○○對被告玄○○、卯○○、乙○○、巳○○、天○○、地○○、子○○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人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44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於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原告等人對主文所示以外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經本院為被告無罪(戌○○)或不另為無罪(其餘主文所示以外之被告)之諭知而以判決駁回(參本件另判決);至原告等人對主文所示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被告有罪在案,惟民事請求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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