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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台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854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8年及90年間,因醉酒駕車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罰金22,000元及拘役40日(不構成累犯)。再於90年及91年間,因醉酒駕車及妨害自由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另於93年間,因醉酒駕車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於94年間,因妨害自由、傷害、毀損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10日、30日、59日及有期徒刑3 月,上開5 罪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95年3 月31日執行完畢。

二、甲○○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於97年6 月9 日22時許,在臺南縣仁德鄉某處,竊取楊雅旭所有,車牌號碼為WHP-479 號之輕型機車。

三、甲○○於97年6 月9 日23時許,在臺南縣某處飲用酒類後,明知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竟仍於翌(10)日6 時30分許,騎乘前開竊得之機車,搭載不知情之曾銀信,沿高雄縣杉林鄉南河巷杉林大橋由西往東方向直行,因酒後控制力不佳,而失控撞及橋樑護欄,致甲○○及曾銀信人車倒地(曾銀信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送署立旗山醫院急救,抽血測得甲○○之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388MG/DL(換算為呼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94毫克),始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有證人陳雅旭及曾銀信之警詢證述、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現場照片11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被告之血液中酒精濃度檢驗報告、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之竊盜罪、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前有上開事實欄所記載之有期徒刑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不知憑己力,賺取錢財,竟起貪念,竊取他人財物,及見其於飲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1.94毫克,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嚴重侵害道路交通往來安全,另衡其已有多次酒駕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卻未能知所悔悟、警惕,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態度尚可,復參以其所測得之酒精濃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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