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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9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96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1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25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電業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望遠鏡壹台、鐵條拾陸支、手電筒壹支、皮製及布製手套各壹副、白、黑色膠帶各壹捲、鐵製剪、老虎鉗、鐵鉗各壹支、工作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電業法第105 條之竊盜電線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5 月4 日下午4 時30分許,騎乘其姐所有車號PQ5 ─027 號重機車,至高雄縣大寮鄉○○路146 之8 號前,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鉗、鐵製剪、老虎鉗、鐵條等物,先以鐵條攀爬至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架設在該處水泥之電桿上(電桿桿號高智幹水20之1 至34左7) ,再持鐵剪剪斷電線桿上之電線,竊得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有持PVC 風雨線電線1 綑(長度約250 公尺,約值新台幣40,000元),得手後欲離去時,適為中鋼保全員蔡子琳發現因而報警查獲,當場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望遠鏡1 台、鐵條16 支 、手電筒1 支、皮製及布製手套各1 副、白、黑色膠帶各1 捲、鐵製剪、老虎鉗、鐵鉗各1 支、工作袋1 個等物。

三、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四、被告持以為本件竊盜犯行之鐵剪、鐵條及老虎鉗,均係金屬材質構成,質地堅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自屬兇器無訛。又「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定從重處斷」,電業法第105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取架設於電線桿上供民生或道路所用、外皮印有台電公司英文縮寫「TPC 」字樣之電線,係供電業者所有並設置用以輸送供給電能所用之電線,並非一般私人電纜線,應屬電業法所稱之電線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電業法第105 條之竊盜電線罪,應依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從重處斷。起訴意旨雖認應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尚有未合。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攜帶兇器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另被告持以為本件竊盜犯行之望遠鏡1 台、鐵條16支、手電筒1 支、皮製及布製手套各1 副、白、黑色膠帶各1 捲、鐵製剪、老虎鉗、鐵鉗各1 支、工作袋1 個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電業法第10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5條
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
定從重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96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