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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322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13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對被害人甲○○所犯詐欺罪(此部份業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刑在案),而遭甲○○多次催討要求返還車號ZH-798號自用小客車而心生不滿,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撥打甲○○之行動電話,向甲○○言語恐嚇,使被害人甲○○心生畏懼,被告率然所為上開犯行,實屬不該,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後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32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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