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3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簡字第43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啓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二關於被告姓名「劉啟南」之記載,均更正為「劉啓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二部分,關於當事人姓名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