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8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8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5 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65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 月確定,有判決書6 份、上開97年度審聲字第657 號裁定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玉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82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