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0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0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