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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蔡廣昇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另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毒偵字第2937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5日下午4時 在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黎懷恩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5年訴字第809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於90年4 月2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5 月14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4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經本院撤銷上開假釋,於91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 年5 月15日),於95年12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在前述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3 月12日2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新興區○○○路53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施用。嗣警方於97年3 月13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62 巷口,因甲○○形跡可疑而實施盤查,當場查扣其右腳襪子內所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2公克),另經甲○○同意採集尿液送檢,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蔡廣昇

  書記官 林豐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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