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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蔡廣昇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6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毒偵字第302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7日下午4時 在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覺又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毒聲字第681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執行中停止戒治後,復經該院以92年毒聲字第5858號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3年4 月6 日因執行完畢而出所,並經檢察官以93年戒毒偵字第287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因詐欺、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簡字第7089號、95年簡字第97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並經95年聲字第18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於95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簡字第291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二者經本院95年聲字第38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96年聲減字第643 號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均接續執行,於96年7 月4日縮刑期滿,96年7 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2月4 日2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旗津區○○○路900 巷9 號住處內,以毒品滲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1 次。嗣於96年12月4日21時6 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萬壽路口,因另涉犯竊盜案件,為警當場逮捕,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蔡廣昇

  書記官 林豐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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