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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唐照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原居高雄縣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乙○○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

度毒偵字第9519號、96年度偵字第31606 、35851 號、97年度偵

字第2424號、97年度毒偵字第879 、979 號),經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鏟管貳支及軟管壹條均沒收。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鏟管貳支及軟管壹條均沒收。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拾陸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包裝袋拾叁個、鏟管叁支及吸食器壹組(含吸管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附表㈠㈡所示之罪,各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附表㈠編號1 至11、附表

㈡編號1 至26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偽造之「蘇金和」署押合計柒拾肆枚均沒收。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之注射針筒拾陸支、包裝袋拾叁個、鏟管叁支、吸食器壹組(含吸管貳支)及附表㈠編號1 至11、附表㈡編號1 至26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偽造之「蘇金和」署押合計柒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

一、㈠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5 月26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縣阿蓮鄉○○村○○段2636號前,竊取張俊彥所有車牌號碼XU-2932 號自小貨車得逞。嗣於96年6月11日上午11時11分,為警在高雄縣大社鄉○○村○○路4號前尋獲該車,經在該車上採得指紋送鑑驗比對結果與甲○○右姆指、左拇指指紋相符,始查悉上情。㈡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21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以91年度毒聲字第243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及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12月25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 月28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2月18日上午某時,在某不詳處所,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甲○○為列管毒品人口,於96年12月18日16時45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竹後村竹門巷26號2 樓房間內經警強制到場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並於上開處所扣得甲○○所有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4 支、鏟管2 支及軟管1 條,而悉上情。

二、乙○○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67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4年3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①於96年6 月14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高雄縣仁武鄉竹後村竹門巷43之1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②復於96年6 月14日19時1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上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6年6 月14日16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上址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6支及預備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包裝袋13個、剷管3 支及吸食器1 組(含吸管2支),經採其尿液送驗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96年12月13日22時2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其同址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6年12月13日19時許,為警在高雄縣仁武鄉○○村○○路25號旁,查獲乙○○另涉之嫌竊盜案件,帶回警局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之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乙○○明知其父親蘇金和業於93年1 月29日已死亡,於96年2 月間,在其位於高雄縣仁武鄉竹後村2 鄰竹門巷43之10號住處抽屜內,發現蘇金和向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所申領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㈠所示時地,假冒蘇金和名義,持蘇金和申領之玉山銀行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至櫃員機預借現金,並偽簽「蘇金和」署名於附表㈠編號1 至11之簽帳單上(1 式2 聯)共11次及至附表㈠編號12至14所示櫃員機預借現金3 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9,817元,致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誤以蘇金和本人持卡使用,而同意支付款項予特約店家及出借款項,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及蘇金和。乙○○復於96年3 月22日,假冒蘇金和名義,撥打電話至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並向該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所申領之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已遺失,請求補發新卡」等語,致銀行客服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蘇金和本人申請補發新卡而同意補發,並於96年3 月28日郵寄卡號0000000000 000000 號信用卡至乙○○上開住處,經乙○○代為簽收後,分別於附表㈡所示時地,持聯邦銀行補發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至櫃員機預借現金,並偽簽「蘇金和」之署名於附表㈡編號1 至26之簽帳單上(1 式2 聯)共26次及至附表㈡編號27至30所示櫃員機預借現金4 筆,金額合計225,82 8元,致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蘇金和本人持卡使用,而同意支付款項予各特約商店及同意出借款項,足生損害於聯邦銀行及蘇金和。

四、甲○○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13日18時40分許,由乙○○騎乘車號OLU-645 號重型機車搭載甲○○,至高雄縣仁武鄉烏林村仁安一巷10號無人居住之空屋處,徒手竊取高文才所有之大鐵鍋1 個、鐵網1 捲及電磁開關箱1 組得逞。得手後將所竊物品置於機車腳踏板上,嗣於離開時為吳煌源察覺並沿途追趕,於96年12月13日19時許,在高雄縣仁武鄉考潭村復興巷25號旁將乙○○拉倒在地,並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大鐵鍋1 個、鐵網1 捲及電磁開關箱1 組。

五、案經高文才、玉山銀行及聯邦銀行分別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鳳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乙○○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院卷第38頁),核與證人張俊彥、高文才、高煌源、辜月星、楊榮元、翁祥宙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3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 紙、高雄縣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0月8 日刑紋字第0960151335號鑑驗書、臺灣高雄地檢署電話紀錄單、蘇金和戶籍謄本1 份、死亡證明書1 份、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1 份、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1 份、刷卡簽收單影本10紙、ATM 監視翻拍照片4 張、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3 紙、現場相片7 張(見警0000000000卷第7 頁、96年度毒偵字第5680號卷第12至22頁、警0000000000卷第15頁、第19頁、第20至第21頁、警0000000000卷第10頁、第13至14頁、第6 至8 頁、97年度偵字第2424號卷第4 頁、警00000000000 卷第14至33頁、97年度毒偵字第979 號卷第6 頁、96年度毒偵字第5680號卷第16頁、第3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上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被告蘇文知竊盜、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等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甲○○所為:就犯罪事實㈠、㈡係分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乙○○所為:犯罪事實㈠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事實分別犯如附表㈠

㈡所示之刑法第21 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上開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於簽帳單上偽造「蘇金和」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後復持之加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之犯行,起訴書論罪法條欄雖僅記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漏引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此部分犯行已載於犯罪事實欄,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起訴法條,一併敘明。被告乙○○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甲○○所犯2 次竊盜罪及1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乙○○所犯2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㈠㈡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1 次竊盜罪,均犯意個別,行為有異,應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甲○○有毒品、竊盜等犯罪前科,被告乙○○有毒品犯罪前科,均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戒毒之意非堅,又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被告甲○○行竊之財物含自小貨車,價值不低,被告乙○○明知其父親蘇金和業已死亡,仍假冒「蘇金和」名義持卡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對被害人之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維護確有危害,並參酌兩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乙○○就附表㈠㈡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法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與上開所犯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扣案之注射針筒4 支、鏟管2 支及軟管1 條,係被告甲○○所有預備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注射針筒16支係被告乙○○所有預備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扣案之包裝袋13個、鏟管3 支及吸食器1 組(含吸管2 支)係被告乙○○所有預備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㈠編號1 至11、附表㈡編號1 至26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蘇金和」署押合計74枚(雖部分簽帳單未扣案,然依現有證據並無法證明該偽造之署押業已滅失,依法仍應予以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刑法339 條第1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
│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附表㈠                                                              │
├──┬────┬────────┬────┬─────┬────┬──┬────┬────┤
│編號│信用卡名│發卡銀行        │刷卡時間│刷卡商店  │偽造之署│備註│所犯罪名│宣告刑及│
│    │義人姓名│卡號            │(年/月/│刷卡金額(│押及數量│    │        │減刑後之│
│    │        │                │日/時:分│單位:新臺│        │    │        │刑度    │
│    │        │                │)      │幣)      │        │    │        │        │
├──┼────┼────────┼────┼─────┼────┼──┼────┼────┤
│ 1  │蘇金和  │玉山銀行        │96/02/23│中鷹加油站│蘇金和  │刷卡│刑法第21│有期徒刑│
│    │        │0000000000000000│06:35  │          │署押2枚 │消費│6 條、第│肆月,減│
│    │        │                │        │30元      │        │    │210 條之│為有期徒│
│    │        │                │        │          │        │    │行使偽造│刑貳月  │
│    │        │                │        │          │        │    │私文書罪│        │
│    │        │                │        │          │        │    │及同法第│        │
│    │        │                │        │          │        │    │339 條第│        │
│    │        │                │        │          │        │    │1 項之詐│        │
│    │        │                │        │          │        │    │欺取財罪│        │
│    │        │                │        │          │        │    │。從一重│        │
│    │        │                │        │          │        │    │依行使偽│        │
│    │        │                │        │          │        │    │造私文書│        │
│    │        │                │        │          │        │    │罪論處。│        │
├──┼────┼────────┼────┼─────┼────┼──┼────┼────┤
│ 2  │同上    │同上            │96/02/23│中國石油仁│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1:07  │武站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70元      │        │    │        │刑貳月  │
├──┼────┼────────┼────┼─────┼────┼──┼────┼────┤
│ 3  │同上    │同上            │96/02/23│家樂福十全│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2:09  │店一般櫃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5,668元   │        │    │        │刑貳月  │
├──┼────┼────────┼────┼─────┼────┼──┼────┼────┤
│ 4  │同上    │同上            │96/02/24│中國石油仁│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4:44  │武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145元     │        │    │        │刑貳月  │
├──┼────┼────────┼────┼─────┼────┼──┼────┼────┤
│ 5  │同上    │同上            │96/02/24│家樂福鳳山│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6:11  │店一般櫃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6,193元   │        │    │        │刑貳月  │
├──┼────┼────────┼────┼─────┼────┼──┼────┼────┤
│ 6  │同上    │同上            │96/02/26│高楠加油站│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4:19  │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100元     │        │    │        │為有期徒│
│    │        │                │        │          │        │    │        │刑貳月  │
├──┼────┼────────┼────┼─────┼────┼──┼────┼────┤
│ 7  │同上    │同上            │96/02/26│家樂福鼎山│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4:35  │店一般櫃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6,048元   │        │    │        │刑貳月  │
├──┼────┼────────┼────┼─────┼────┼──┼────┼────┤
│ 8  │同上    │同上            │96/02/28│家樂福鼎山│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4:09  │店一般櫃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7,188元   │        │    │        │刑貳月  │
├──┼────┼────────┼────┼─────┼────┼──┼────┼────┤
│ 9  │同上    │同上            │96/03/08│中國石油仁│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20:09  │武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1,120元   │        │    │        │刑貳月  │
├──┼────┼────────┼────┼─────┼────┼──┼────┼────┤
│ 10 │同上    │同上            │96/03/08│台糖量販店│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21:54  │楠梓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9,455元   │        │    │        │刑貳月  │
├──┼────┼────────┼────┼─────┼────┼──┼────┼────┤
│ 11 │同上    │同上            │96/03/12│東成通信- │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20:33  │楠梓營業所│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17,800元  │        │    │        │刑貳月  │
├──┼────┼────────┼────┼─────┼────┼──┼────┼────┤
│ 12 │同上    │同上            │96/03/01│中國信託  │        │預借│刑法第33│有期徒刑│
│    │        │                │13:19   │7-11台朔店│   無   │現金│9 條之2 │肆月,減│
│    │        │                │        │ATM       │        │    │第1 項之│為有期徒│
│    │        │                │        │10,000元  │        │    │非法由自│刑貳月  │
│    │        │                │        │          │        │    │動付款設│        │
│    │        │                │        │          │        │    │備取財罪│        │
├──┼────┼────────┼────┼─────┼────┼──┼────┼────┤
│ 13 │同上    │同上            │96/03/03│中國信託  │        │預借│同上    │有期徒刑│
│    │        │                │11:04   │7-11台朔店│   無   │現金│        │肆月,減│
│    │        │                │        │ATM       │        │    │        │為有期徒│
│    │        │                │        │16,000元  │        │    │        │刑貳月  │
├──┼────┼────────┼────┼─────┼────┼──┼────┼────┤
│ 14 │同上    │同上            │96/03/05│中國信託  │        │預借│同上    │有期徒刑│
│    │        │                │19:59   │7-11台朔店│   無   │現金│        │肆月,減│
│    │        │                │        │ATM       │        │    │        │為有期徒│
│    │        │                │        │10,000元  │        │    │        │刑貳月  │
├──┴────┴────────┴────┴─────┴────┴──┴────┴────┤
│附表㈠合計89,817元。                                                                      │
├─────────────────────────────────────────────┤
│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附表㈡                                                              │
├──┬────┬────────┬────┬─────┬────┬──┬────┬────┤
│ 1  │同上    │聯邦銀行        │96/03/29│臺灣中油仁│蘇金和  │刷卡│刑法第21│有期徒刑│
│    │        │0000000000000000│12:39   │武店      │署押2枚 │消費│6條、第2│肆月,減│
│    │        │                │        │          │        │    │10條之行│為有期徒│
│    │        │                │        │100元     │        │    │使偽造私│刑貳月  │
│    │        │                │        │          │        │    │文書罪及│        │
│    │        │                │        │          │        │    │同法第33│        │
│    │        │                │        │          │        │    │9 條第1 │        │
│    │        │                │        │          │        │    │項之詐欺│        │
│    │        │                │        │          │        │    │取財罪。│        │
│    │        │                │        │          │        │    │從一重依│        │
│    │        │                │        │          │        │    │行使偽造│        │
│    │        │                │        │          │        │    │私文書罪│        │
│    │        │                │        │          │        │    │論處。  │        │
├──┼────┼────────┼────┼─────┼────┼──┼────┼────┤
│ 2  │同上    │同上            │96/03/29│家樂福鼎山│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3:12   │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3,437元   │        │    │        │刑貳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同上            │96/03/29│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3:29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5,670元   │        │    │        │刑貳月  │
│    │        │                │        │          │        │    │        │        │
├──┼────┼────────┼────┼─────┼────┼──┼────┼────┤
│ 4  │同上    │同上            │96/03/29│家樂福鳳山│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3:54   │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5,268元   │        │    │        │刑貳月  │
│    │        │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96/04/02│臺灣中油仁│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9:09   │武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80元整    │        │    │        │刑貳月  │
├──┼────┼────────┼────┼─────┼────┼──┼────┼────┤
│ 6  │同上    │同上            │96/04/02│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9:47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13,230元  │        │    │        │刑貳月  │
├──┼────┼────────┼────┼─────┼────┼──┼────┼────┤
│ 7  │同上    │同上            │96/04/04│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2:47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9,072元   │        │    │        │刑貳月  │
│    │        │                │        │          │        │    │        │        │
├──┼────┼────────┼────┼─────┼────┼──┼────┼────┤
│ 8  │同上    │同上            │96/04/05│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5:08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9,026元整 │        │    │        │刑貳月  │
├──┼────┼────────┼────┼─────┼────┼──┼────┼────┤
│ 9  │同上    │同上            │96/04/05│家樂福成功│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6:07   │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1,875元   │        │    │        │刑貳月  │
├──┼────┼────────┼────┼─────┼────┼──┼────┼────┤
│ 10 │同上    │同上            │96/04/05│金銀島購物│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6:30   │中心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4,875元   │        │    │        │刑貳月  │
├──┼────┼────────┼────┼─────┼────┼──┼────┼────┤
│ 11 │同上    │同上            │96/04/07│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2:14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9,072元   │        │    │        │刑貳月  │
├──┼────┼────────┼────┼─────┼────┼──┼────┼────┤
│ 12 │同上    │同上            │96/04/08│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1:21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8,694元   │        │    │        │刑貳月  │
├──┼────┼────────┼────┼─────┼────┼──┼────┼────┤
│ 13 │同上    │同上            │96/04/08│金銀島購物│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2:02   │中心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4,500元整 │        │    │        │刑貳月  │
├──┼────┼────────┼────┼─────┼────┼──┼────┼────┤
│ 14 │同上    │同上            │96/04/09│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6:12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9,450元   │        │    │        │刑貳月  │
├──┼────┼────────┼────┼─────┼────┼──┼────┼────┤
│ 15 │同上    │同上            │96/04/10│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7:15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9,450元   │        │    │        │刑貳月  │
├──┼────┼────────┼────┼─────┼────┼──┼────┼────┤
│ 16 │同上    │同上            │96/04/10│金銀島購物│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7:50   │中心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4,875元   │        │    │        │刑貳月  │
├──┼────┼────────┼────┼─────┼────┼──┼────┼────┤
│ 17 │同上    │同上            │96/04/13│高楠加油站│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7:23   │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80元      │        │    │        │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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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同上    │同上            │96/04/13│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7:31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9,450元   │        │    │        │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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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同上    │同上            │96/04/14│台糖量販楠│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5:41   │梓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8,205元   │        │    │        │刑貳月  │
├──┼────┼────────┼────┼─────┼────┼──┼────┼────┤
│ 20 │同上    │同上            │96/04/14│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6:14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9,072元   │        │    │        │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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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同上    │同上            │96/04/15│台糖量販楠│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2:54   │梓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8,625元整 │        │    │        │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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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同上    │同上            │96/04/15│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3:21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8,694元   │        │    │        │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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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同上    │同上            │96/04/16│台糖量販楠│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3:02   │梓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8,655元   │        │    │        │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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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同上    │同上            │96/04/16│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3:40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7,560元   │        │    │        │刑貳月  │
├──┼────┼────────┼────┼─────┼────┼──┼────┼────┤
│ 25 │同上    │同上            │96/04/18│台糖量販楠│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4:14   │梓店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4,875元   │        │    │        │刑貳月  │
├──┼────┼────────┼────┼─────┼────┼──┼────┼────┤
│ 26 │同上    │同上            │96/04/18│大樂股份有│蘇金和  │刷卡│同上    │有期徒刑│
│    │        │                │14:53   │限公司    │署押2枚 │消費│        │肆月,減│
│    │        │                │        │          │        │    │        │為有期徒│
│    │        │                │        │7,938元   │        │    │        │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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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同上    │同上            │96/04/18│中國信託商│        │預借│刑法第33│有期徒刑│
│    │        │                │23:24   │業銀行    │   無   │現金│9 條之2 │肆月,減│
│    │        │                │        │10,000元  │        │    │第1 項之│為有期徒│
│    │        │                │        │          │        │    │非法由自│刑貳月  │
│    │        │                │        │          │        │    │動付款設│        │
│    │        │                │        │          │        │    │備取財罪│        │
│    │        │                │        │          │        │    │        │        │
├──┼────┼────────┼────┼─────┼────┼──┼────┼────┤
│ 28 │同上    │同上            │96/04/19│中國信託商│        │預借│同上    │有期徒刑│
│    │        │                │08:30   │業銀行    │   無   │現金│        │肆月,減│
│    │        │                │        │20,000元  │        │    │        │為有期徒│
│    │        │                │        │          │        │    │        │刑貳月  │
├──┼────┼────────┼────┼─────┼────┼──┼────┼────┤
│ 29 │同上    │同上            │96/04/20│中國信託商│        │預借│同上    │有期徒刑│
│    │        │                │17:57   │業銀行    │   無   │現金│        │肆月,減│
│    │        │                │        │20,000元  │        │    │        │為有期徒│
│    │        │                │        │          │        │    │        │刑貳月  │
├──┼────┼────────┼────┼─────┼────┼──┼────┼────┤
│ 30 │同上    │同上            │96/04/22│中國信託商│        │預借│同上    │有期徒刑│
│    │        │                │09:32   │業銀行    │   無   │現金│        │肆月,減│
│    │        │                │        │4,000元   │        │    │        │為有期徒│
├──┴────┴────────┴────┴─────┴────┴──┴────┤刑貳月  │
│附表㈡合計:225,828元                                                           │        │
├────────────────────────────────────────┴────┤
│備註:附表㈠編號1至11及附表㈡編號1至26所示偽造「蘇金和」署押合計74枚(1式2聯)。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