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43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載。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5 罪均已確定在案,茲以:⑴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⑵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亦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此亦為刑法第5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所明定。再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3 項所稱之法院,不含軍事審判機關,故分別由軍、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分別由軍、司法機關辦理減刑;其應定執行刑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無該條例第8 條第3 項及第12條之適用,亦於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點之規定所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檢察官聲請減刑之數罪,除本件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確定判決外,尚包含附表一編號一本院94年度訴字第62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交付賄賂罪之確定判決,依前揭規定,檢察官合併向本院聲請減刑,本院自應予以裁判;又本件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4 罪,前並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聲字第99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在案,合先敘明。
㈡查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逃亡罪,係由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軍事審判機關所判決,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點之規定,應由軍事審判機關辦理減刑,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3 項及第12條之適用,又定應執行刑部分,應於軍事審判機關減刑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17 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㈢次查聲請人就附表一編號一及附表二編號三、四聲請減刑部分,經核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至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應於軍事審判機關減刑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如前述。又本件附表一編號一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裁判確定日分別為94年7 月25日(為附表一部份)、86年3 月17日、86年5 月14日、86年8 月14日及87年1 月19日(為附表二編號一至四部份),而對照受刑人所為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犯罪時間,依此,受刑人所為附表一與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之犯行彼此間非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名,揆諸前開規定,如於軍事審判機關減刑後,聲請定應執行刑,則應就附表一與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犯行分別定刑,而不得併合處罰之,附此敘明。
㈣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所犯│合於96│減刑後刑期、│附 註│ │ │ │ │日 期│年 度├─┬───┬───┼─┬───┬───┤法條│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 │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 │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 ├───┤ │ ├───┤期 │ ├───┤期 │ │例 │ │ │ │號│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 │ │ │ │ │台│ │ │台│ │ │貪污│ │ │ │ │ │ │ │ │台灣高雄│灣│ │ │灣│ │ │治罪│ │ │ │ │一│貪│ │92年6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條例│第2 條│ │ │ │ │污│有期徒刑4 │月5日 │檢察署93│雄│訴字第│94年5 │雄│訴字第│94年7 │第11│第1 項│有期徒刑2 月│ │ │ │治│月,褫奪公│ │年度偵字│地│62號 │月23日│地│62號 │月25日│條第│第3 款│,褫奪公權1 │ │ │ │罪│權1年 │ │第14748 │方│ │ │方│ │ │3 項│ │年 │ │ │ │條│ │ │號 │法│ │ │法│ │ │ │ │ │ │ │ │例│ │ │ │院│ │ │院│ │ │ │ │ │ │ └─┴─┴─────┴───┴────┴─┴───┴───┴─┴───┴───┴──┴───┴──────┴────┘ 附表二: ┌─┬─┬─────┬───┬────┬─────────┬─────────┬──┬───┬──────┬────┐ │編│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所犯│合於96│減刑後刑期、│附 註│ │ │ │ │日 期│年 度├─┬───┬───┼─┬───┬───┤法條│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 │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 │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 ├───┤ │ ├───┤期 │ ├───┤期 │ │例 │ │ │ │號│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 │ │ │ │ │陸│ │ │陸│ │ │陸海│ │ │台灣板橋│ │ │ │ │ │經軍事檢│軍│ │ │軍│ │ │空軍│ │ │地方法院│ │一│逃│ │85年12│察官起訴│第│86年判│ │第│86年判│ │刑法│第2 條│ │87年度聲│ │ │亡│有期徒刑1 │月22日│ │六│字第14│86年2 │六│字第14│86年3 │第93│第1 項│本件應於軍事│字第999 │ │ │ │年 │ │ │軍│號 │月15日│軍│號 │月17日│條第│第3 款│審判機關辦理│號定應執│ │ │ │ │ │ │團│ │ │團│ │ │3款 │ │減刑 │行有期徒│ │ │ │ │ │ │司│ │ │司│ │ │ │ │ │刑16年10│ │ │ │ │ │ │令│ │ │令│ │ │ │ │ │月 │ │ │ │ │ │ │部│ │ │部│ │ │ │ │ │ │ ├─┼─┼─────┼───┼────┼─┼───┼───┼─┼───┼───┼──┼───┼──────┼────┤ │ │ │ │ │ │陸│ │ │陸│ │ │陸海│ │ │ │ │ │ │ │ │經軍事檢│軍│ │ │軍│ │ │空軍│ │ │ │ │二│結│ │ │察官起訴│第│ │ │第│ │ │刑法│本件不│本件不應減刑│本件不 │ │ │夥│有期徒刑14│85年10│ │六│86年判│ │六│86年判│ │第84│應減刑│ │應減刑 │ │ │搶│年 │月30日│ │軍│字第57│86年5 │軍│字第57│86年5 │條 │ │ │ │ │ │劫│ │ │ │團│號 │月14日│團│號 │月14日│ │ │ │ │ │ │ │ │ │ │司│ │ │司│ │ │ │ │ │ │ │ │ │ │ │ │令│ │ │令│ │ │ │ │ │ │ │ │ │ │ │ │部│ │ │部│ │ │ │ │ │ │ ├─┼─┼─────┼───┼────┼─┼───┼───┼─┼───┼───┼──┼───┼──────┼────┤ │ │麻│ │ │ │台│ │ │台│ │ │麻醉│ │ │台灣板橋│ │ │醉│ │ │ │灣│ │ │灣│ │ │藥品│ │ │地方法院│ │三│藥│ │ │台灣桃園│桃│ │ │桃│ │ │管理│第2 條│有期徒刑3 月│87年度聲│ │ │品│有期徒刑7 │85年10│地方法院│園│86年度│ │園│86年度│ │條例│第1 項│又15日 │字第999 │ │ │管│月 │月間至│檢察署86│地│易字第│86年6 │地│易字第│86年8 │第13│第3 款│ │號定應執│ │ │理│ │85年12│年度偵字│方│997號 │月30日│方│997號 │月14日│條之│ │ │行有期徒│ │ │條│ │月19日│第426號 │法│ │ │法│ │ │1第2│ │ │刑16年10│ │ │例│ │ │ │院│ │ │院│ │ │項第│ │ │月 │ │ │ │ │ │ │ │ │ │ │ │ │4款 │ │ │ │ ├─┼─┼─────┼───┼────┼─┼───┼───┼─┼───┼───┼──┼───┼──────┼────┤ │ │ │ │ │ │台│ │ │台│ │ │刑法│ │ │台灣板橋│ │ │ │ │ │ │灣│ │ │灣│ │ │第34│ │ │地方法院│ │四│恐│ │ │台灣板橋│板│ │ │板│ │ │6條 │第2 條│有期徒刑9月 │87年度聲│ │ │嚇│有期徒刑1 │85年12│地方法院│橋│86年度│ │橋│86年度│ │ │第1 項│ │字第999 │ │ │ │年6月 │月13日│檢察署86│地│易字第│86年12│地│易字第│87年1 │ │第3 款│ │號定應執│ │ │ │ │ │年度偵字│方│5652號│月17日│方│5652號│月19日│ │ │ │行有期徒│ │ │ │ │ │第790號 │法│ │ │法│ │ │ │ │ │刑16年10│ │ │ │ │ │ │院│ │ │院│ │ │ │ │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