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4 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410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024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