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9 日犯賭博罪(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25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3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並告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