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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83號

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6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壹月,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87年5 月20日修正公佈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 條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 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1 年,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條第1 項第7 款、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並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規定明確。又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二罪,經本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決各如附表「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 月,褫奪公權7 年確定,已於93年8 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應於100 年12月1 日縮刑期滿,迄未經撤銷假釋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並有上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廢止前肅清煙毒條例第5 條第1 項之運輸毒品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不得減刑。至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廢止前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依同條例第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 項減其宣告刑如附表「視為減刑後刑期」欄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運輸毒品罪,因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3 條第1 項第7 款、第14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1條第8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減刑及│
│  │及罪名  │告刑│日期│及案號  │法院      │法院    │視為減刑後│
│  │        │    │    │        ├─────┼────┤之刑期    │
│號│        │    │    │        │案號      │案號    │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
├─┼────┼──┼──┼────┼─────┼────┼─────┤
│1 │廢止前肅│有期│85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  │        │視為減刑為│
│  │清煙毒條│徒刑│7、8│85年偵字├─────┤ 均同左 │有期徒刑  │
│  │例第9 條│3 年│月間│22320 、│85年重訴字│        │1 年7 月,│
│  │第1 項之│2 月│某日│23119 號│第78號    │        │褫奪公權  │
│  │施用毒品│,褫│起至│、臺北地├─────┼────┤1 年。    │
│  │罪      │奪公│85年│檢86年偵│86.02.05  │86.05.20│          │
│  │(連續犯)│權2 │9 月│字538 號│          │        │          │
│  │        │年(│29日│        │          │        │          │
│  │        │聲請│止  │        │          │        │          │
│  │        │書漏│    │        │          │        │          │
│  │        │載)│    │        │          │        │          │
├─┼────┼──┼──┼────┴─────┴────┼─────┤
│2 │廢止前肅│有期│85年│                              │不得減刑(│
│  │清煙毒條│徒刑│9 月│                              │中華民國九│
│  │例第5 條│13年│24日│                              │十六年罪犯│
│  │第1 項之│,  │起運│            均同上            │減刑條例第│
│  │運輸毒品│褫奪│85年│                              │3 條第1 項│
│  │罪      │公權│9 月│                              │第7 款)  │
│  │        │7 年│30日│                              │          │
│  │        │    │抵達│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8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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