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標題欄內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均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標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誤繕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