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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標題欄內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均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標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誤繕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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