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067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命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勒戒期滿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命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3 月19日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4年間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4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4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97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96年3 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0月23日晚上11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路湯姆龍遊藝場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摻入香菸內點燃,而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6年10月24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105 巷 1弄1 號之住處為警查獲,並經乙○○同意採尿送驗查獲。

二、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指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11月5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1紙、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1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命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勒戒期滿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命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3 月19日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確係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為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甚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前於94年間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4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4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97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96年3 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觸犯施用毒品之犯行,雖經強制戒治程式,仍未能斷戒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戒治意志不堅,缺乏勒戒動機,本應從重量刑以收刑罰教化之效。惟念其施用毒品係對己身殘害,並未造成他人具體危害,且能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 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