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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宗揚陳俊宏吳佳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69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256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簡字第7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縱他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供為詐欺財物存提款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6年間某日,將其申請之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參與詐騙集團之成年男子。嗣該名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門號後,即與其所屬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民國96年5 月25日21時許、96年5 月25 日21 時30分許及96年5 月25日某時,撥打電話予甲○○(聲請簡易判處刑書誤繕為陳雨錚)、乙○○及丙○○等人,並均訛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匯款發生錯誤,致渠等陷於錯誤,遂分別依其指示匯入新臺幣 (下同)29989 元、14778 元及32892 元之款項至馮秀玉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9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申 設之新光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嗣被害人驚覺受騙,至警局報案而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此有最高法院60年度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丁○○前被訴於96年5 月14日後之某日,在高雄市○○區○○路、新莊仔路口,將其於同日所申請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容任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行不法之犯罪行為。嗣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林瑞文」之人以上開被告所申請之行動電話,與陳錦雲聯絡,向其收購帳戶,陳錦雲於同年月17日18時許,在高雄市○○○路某處,將其所申設華僑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交付與「林瑞文」,以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騙他人之用。嗣該所屬之不法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30日,撥打電話予黃梅英,冒稱為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人員,佯稱黃梅英資料外洩,嗣又有冒稱為偵六隊甘秉正警員之人撥打電話予黃梅英,要求黃梅英匯款至前揭陳錦雲所申設之帳戶內,否則帳戶會遭凍結,黃梅英因而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自臺灣銀行信義分行匯款新台幣31萬3,200 元至陳錦雲上開帳戶乙情,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178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305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於97年7 月28日確定,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觀諸本案與前揭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均係被告交付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幫助「小胖」為詐欺犯行,雖前案正犯詐騙之被害人為黃梅英,而本案之被害人則為甲○○、乙○○及丙○○,惟就被告言,仍僅有一次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45 號、95年度台非字第284 號判決)。是本案被告被訴之事實,與前案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自為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9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