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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889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品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28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0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板壹塊)及機具內拾元硬幣壹佰壹拾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至4 行補充為「與陳小刀(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意聯絡,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縣岡山鎮○○○街350 之7 號之『鴻滿檳榔城』內,擺放陳小刀所有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1 台…」;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聲請書之順序誤植為二、三、三,應更正為一、二、三)、補充為「訊據被告甲○○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陳小刀之供述相符,復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電子遊戲機機台代保管單各1 紙、照片8 張,及並有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1 台之IC板1 塊、10元硬幣112 枚扣案,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其違反同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處斷。被告與陳小刀就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查被告同一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行為,雖自民國98年3 月底之某日起持續至同年4 月2 日14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然上開行為,本質上即含有反覆為之之特質,並具有場所、時間密接性,足認被告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應屬具有預定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論以一罪。本院審酌被告前於97年12月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532號為緩起訴處分),竟不知悔改再為本件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不僅破壞國家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情節非重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1 台(含IC板1 塊),及機具內10元硬幣共112 枚,為共犯陳小刀所有,分別係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與陳小刀供述在卷,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88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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