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67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36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833 號、第8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至第11行關於「竟仍以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接續於96年12月25日前後‧‧‧始向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下稱土地銀行)開設‧‧‧」之記載補充並更正為「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6年12月22日或23日,在位於高雄縣鳳山市某處之「麥當勞」速食店,以新台幣(下同)6 千元之代價,將其於93年8 月6 日向萬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下稱萬泰銀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印章,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後復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另於96年12月25日,於上揭地點、以相同代價,將其於96年12月25日始向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下稱土地銀行)開設‧‧‧」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將其如附件所示帳戶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本件被告既供稱其先交萬泰銀行帳戶予對方,間隔2 、3 日,再交付土地銀行帳戶予對方,且其為將帳戶出租予對方始特別於民國96年12月25日開立土地銀行帳戶等語,足見被告係因交付萬泰銀行帳戶並取得對價後,食髓知味,復另行起意,前往土地銀行開戶後,再將之交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且被告上開行為分別使被害人甲○○、丙○○受騙而各匯款至上開土地銀行、萬泰銀行帳戶,是縱使本件被告先後2 次交付帳戶之時、地接近,且對象為同一人,亦難認為被告係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聲請意旨認被告先後2 次交付上開帳戶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等語,容有未當,附此說明。又本件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均減輕其刑。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77 號、95年度訴字第382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2 月確定,上開三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4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而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且其上開2 次交付帳戶之行為,各造成被害人甲○○、丙○○受有新臺幣(下同)79萬元、26萬元之損害,復審酌其犯後未能坦承犯行,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67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