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2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52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4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有如上開事實所載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程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4454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貴院以95年度簡字第4282號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6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繼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7年2月4
    日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
    毒偵字第54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另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3月16日
    晚間,在高雄市○○區○○街21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受通緝,為警於98年3月18日凌
    晨2時37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金福路交岔路口處
    逮捕,並經其同意而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保安警察大隊刑案移送專責組偵辦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表(代號:L專-98152)、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案件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按,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永  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20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