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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68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審易字第268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惟續執行後述之殘刑)。另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殺人未遂、結夥搶劫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6 年、無期徒刑確定並入監服刑,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致前開4 罪經分別減為2 月、5 月、3 年、15年,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7年2 月,於78年2 月4 日縮短刑期第1 次假釋付保護管束。繼於第1 次假釋期間中,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3 年4 月確定,前開第1 次假釋亦遭撤銷(殘刑原為7 年1 月又7 日,惟首3 罪再因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經分別減為1 月、2 月又15日、1 年6 月,並與結夥搶劫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是以殘刑減為5 年11月又7 日),而於79年4 月28日入監執行,於83年7 月23日第2 次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復於第2 次假釋期間中再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 月、5 月,並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前開第2 次假釋亦遭撤銷(殘刑8 年4 月又27日),而於87年4 月11日入監執行,於94年10月14日第3 次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末前開第3 次假釋因故遭撤銷,而於96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殘刑(4 年2 月又2 日),且前開各罪除結夥搶劫案外,餘均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裁定分別減刑,且首3 罪再與不得減刑之結夥搶劫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15年6 月,嗣前開減刑裁定於96年12月20日送達甲○○而生減刑效力,且因經減刑裁定所減之刑期達5 年9月15日,已逾前述殘刑刑期,即無庸再執行殘刑,應認於減刑裁定生效時起前開各罪均告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不知警惕,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9 月6 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楠梓區右昌一巷1 弄5 號住處外之空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被告甲○○於98年2 月2 日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對照表1 份。

3.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證明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徒刑執行完畢前科,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該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卻復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欠缺戒除毒品之決心,誠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知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各節(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6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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