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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0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 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前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15號、97年度審訴字第5241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6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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