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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6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11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經台灣高等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96年度易字第1120號,編號2 :96年度簡字第2338號,編號3 :96年度訴字第1773號,編號4 :96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編號5 至7 :96年度易字第2993號,編號8 :97年度審簡字第226 號,編號9 至10:96年度訴字第5321號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編號11:96年度簡字第8005號),編號1 至7 等7 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05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刑事裁定書1 份及刑事判決書8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3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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