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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4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48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詐欺等2 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2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已減刑            │
│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91年7月間、92年1月│93年11、12月間某日│
│            │間某日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5688號│96年度偵字第31397 │
│            │                  │號                │
├───┬──┼─────────┼─────────┤
│      │法院│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高雄地方法院      │
│      │    │院                │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705 │96年度易字第3740號│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97年11月5日       │97年12月23日      │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
│      │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705 │98年度上易字第219 │
│      │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11月5日       │98年5月18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48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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