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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9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9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詐欺等2 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2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減為 │有期徒刑2月       │
│            │有期徒刑1月15日)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26日       │97年1月6日        │
│            │                  │                  │
├──────┼─────────┼─────────┤
│偵 查 機 關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16645 │98年度偵字第15365 │
│            │號                │號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1068│98年度審簡字第5092│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6月30日       │98年9月17日       │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1068│98年度審簡字第5092│
│      │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8年7月28日       │98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97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