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
聲字第5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800 號、97年度審訴字第4663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偽證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29日 │96年12月26日 │96年12月12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 同左 │高雄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字第604、1192 號 │ │第26608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800 │ 同左 │97年度審訴字第4663│ │ │ │號 │ │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97年5月7日 │ 同左 │97年11月1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800 │ 同左 │97年度審訴字第4663│ │判 決│ │號 │ │號 │ │ ├──┼─────────┼───────┼─────────┤ │ │日期│97年5月26日 │ 同左 │ 97年12月1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同左 │刑法第168條 │ │ │10條第1 項 │ │ │ ├──────┼─────────┼───────┼─────────┤ │備 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