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11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264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2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8年
度毒偵字第1774、1971、270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5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1 、2 、5 (除毒品外)、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二、犯罪事實:甲○○曾(一)因違反麻醉藥品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2412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駁回上訴確定;(二)因麻醉藥品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易字第712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三)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432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3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79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54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89年4 月18日停止其處分出所,於89年11月25日保護管束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3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四)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44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嗣第1 、2 、3 罪經撤銷假釋,與第4 、5 罪接續執行,於96年2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第4 、5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視為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未能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3 、5 所示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次;於附表編號2 、4 、6 所示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經警分別查獲,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施用時間、地點、查獲時間地點、扣得物品均如附表所示)。
三、證據:被告甲○○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3 月11日(編號32)、98年4 月29日(編號12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2 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I-057) 各1 紙、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5 、6 所示之物、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4 月2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尿液採集編號對照表(32、I-057 、122) 各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3 、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2 、4 、6 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6 罪,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於96年2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7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前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擺脫毒品,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害,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扣案附表編號5 之白色粉末1 包,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後淨重0.024 公克),屬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將之同視為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注射針筒、塑膠鏟管(數量如附表所示),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扣案如附表編號2 、6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所犯之罪 │查獲時地 │所處之刑(含從刑)│ ├──┼────┼─────┼─────┼──────────┼─────────┤ │ 1 │於98年1 │在高雄市三│施用第一級│嗣於98年1 月30日下午│累犯,有期徒刑拾月│ │ │月30日下│民區○○路│毒品 │5 時30分許,甲○○騎│,扣案之注射針筒肆│ │ │午3時30 │某加油站內│ │乘機車行經高雄縣鳳山│支、塑膠鏟管參支均│ │ │分許 │,以針筒注│ │市○○路136 巷9 之3 │沒收。 │ │ │ │射方式,施│ │號前為警盤檢查獲,並│ │ │ │ │用第一級毒│ │扣得供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品海洛因1 │ │所用注射針筒4 支、塑│ │ │ │ │次。 │ │膠鏟管3 支及施用第二│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 │ │ │ │玻璃球吸食器1 個,並│ │ │ │ │ │ │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 │ │ │ │ │ │,結果呈可待因、嗎啡│ │ │ │ │ │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 │ │ │他命陽性反應。 │ │ ├──┼────┼─────┼─────┼──────────┼─────────┤ │ 2 │於98年1 │在高雄縣鳳│施用第二級│同上。 │累犯,有期徒刑肆月│ │ │月29日某│山市○○街│毒品 │ │,扣案之安非他命玻│ │ │時 │245 號6樓 │ │ │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 │ │住處,以玻│ │ │。 │ │ │ │璃球吸食器│ │ │ │ │ │ │燒烤方式,│ │ │ │ │ │ │施用第二級│ │ │ │ │ │ │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1 次│ │ │ │ │ │ │。 │ │ │ │ ├──┼────┼─────┼─────┼──────────┼─────────┤ │ 3 │於98年2 │在高雄市前│施用第一級│嗣於同年2 月13日下午│累犯,有期徒刑拾月│ │ │月13日上│鎮區○○路│毒品 │3 時5 分許,經警在高│。 │ │ │午10時許│與金福路口│ │雄市○鎮區○道路與佛│ │ │ │ │某加油站廁│ │佑路口盤檢,並得其同│ │ │ │ │所內,以針│ │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 │ │ │筒注射方式│ │呈可待因、嗎啡、安非│ │ │ │ │,施用第一│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 │ │級毒品海洛│ │性反應。 │ │ │ │ │因1次。 │ │ │ │ ├──┼────┼─────┼─────┼──────────┼─────────┤ │ 4 │於98年2 │在高雄市建│施用第二級│同上 │累犯,有期徒刑肆月│ │ │月13日某│國路某加油│毒品 │ │。 │ │ │時 │站,以玻璃│ │ │ │ │ │ │球燒烤方式│ │ │ │ │ │ │,施用第二│ │ │ │ │ │ │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1 │ │ │ │ │ │ │次。 │ │ │ │ ├──┼────┼─────┼─────┼──────────┼─────────┤ │ 5 │於98年4 │在高雄縣鳳│施用第一級│嗣於98年4 月11日上10│累犯,有期徒刑拾月│ │ │月11日晚│山市鳳山西│毒品 │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上7時許 │路某網咖之│ │中山西路127 號新樂園│海洛因壹包(驗後淨│ │ │ │廁所內,將│ │網咖」內,因其行跡可│重零點零貳肆公克)│ │ │ │海洛因摻水│ │疑,為警盤查,並當場│沒收銷燬、注射針筒│ │ │ │,以針筒注│ │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支、塑膠鏟管壹支│ │ │ │射之方式,│ │1 包(驗後淨0.024 公│,均沒收之。 │ │ │ │施用第一級│ │克)及所有供施用第一│ │ │ │ │毒品海洛因│ │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 │ │ │ │1次 │ │射針筒1 支、供施用第│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 │ │ │ │ │ │個、施用海洛因所用之│ │ │ │ │ │ │塑膠鏟管1 支,另徵得│ │ │ │ │ │ │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 │ │ │ │ │ │驗,結果呈可待因、嗎│ │ │ │ │ │ │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反應。 │ │ ├──┼────┼─────┼─────┼──────────┼─────────┤ │ 6 │於98年4 │在高雄縣鳳│施用第二級│同上 │累犯,有期徒刑肆月│ │ │月10日某│山市○○街│毒品 │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 │ │時 │245 號6樓 │ │ │器壹個,沒收之。 │ │ │ │住處,以玻│ │ │ │ │ │ │璃球燒烤方│ │ │ │ │ │ │式,施用第│ │ │ │ │ │ │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1 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