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1 分鐘讀完全文 10,5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439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845號、第5695號、第5832號、第6530號),由本院合併審理,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柒伍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壹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47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2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前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下稱第1 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3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下稱第2 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3 案),上開第2 、3 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3年度聲字第79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與上開第1 案接續執行,於84年8月28日縮短刑期第1 次假釋付保護管束。復於第1 次假釋期間中,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二案,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401 號、86年度訴字第68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3 年4 月確定,上開第1 次假釋亦遭撤銷而予以執行殘刑(殘刑為3 年2 月又8 日),接續執行,於90年10月23日縮短刑期第2 次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5年4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於97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4 月20日以97年度審簡字第7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7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吳金城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3 、5、7 所示時地,以上開各編號所示之方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次;於附表編號2 、4 、6 、8 所示時地,以上開各編號所示之方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經警分別查獲(施用之時間、地點、方式、查獲時地、扣得物品均如附表所示)。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三民第一分局先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先後4 次為警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均呈嗎啡即海洛因代謝物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4 紙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白粉1 包(驗前淨重0.175 公克、驗後淨重0.163 公克),送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考。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綜上,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2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附表所示施用毒品案件,依前開說明,應依法追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編號3 、編號5 、編號7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2 、編號4 、編號6 、編號8 所為,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持有毒品之罪。被告所犯上開8 罪,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8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尚未能戒絕毒癮,實有不該;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白粉,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業已認明如前,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其所犯附表編號5 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又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釋在案,並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足認本件用以包覆扣案海洛因之包裝袋,其內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查獲時地            │所犯之罪及宣告刑  │本院案號    │
│    │        │          │          │                    │                  │(偵查案號)│
├──┼────┼─────┼─────┼──────────┼─────────┼──────┤
│ 1  │98年7 月│高雄市三民│以將海洛因│於98年7 月8 日上午9 │甲○○犯施用第一級│98年度審訴字│
│    │7 日晚上│區○○街47│摻入香菸點│時30分許,在高雄市左│毒品罪,累犯,處有│第4565號    │
│    │某時    │號11樓之3 │燃後施用之│營區○○路117 號前,│期徒刑玖月。      │(98年度毒偵│
│    │        │          │方式施用第│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                  │字第4845號)│
│    │        │          │一級毒品海│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                  │            │
│    │        │          │洛因1 次  │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                  │            │
│    │        │          │          │、嗎啡、安非他命及甲│                  │            │
│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8年7 月│同上      │以將甲基安│同上                │甲○○犯施用第二級│同上        │
│    │7 日晚上│          │非他命置於│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某時    │          │玻璃球吸食│                    │期徒刑肆月。      │            │
│    │        │          │器內用火燒│                    │                  │            │
│    │        │          │烤產生煙霧│                    │                  │            │
│    │        │          │吸食之方式│                    │                  │            │
│    │        │          │施用第二級│                    │                  │            │
│    │        │          │毒品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1 次│                    │                  │            │
├──┼────┼─────┼─────┼──────────┼─────────┼──────┤
│ 3  │98年9 月│高雄市某友│以將海洛因│於98年9 月6 日晚上8 │甲○○犯施用第一級│98年度審訴字│
│    │6 日下午│人住處    │摻入香菸點│時40分許,在高雄市左│毒品罪,累犯,處有│第4565號    │
│    │某時    │          │燃後施用之│營區○○路10號前,因│期徒刑玖月。      │(98年度毒偵│
│    │        │          │方式施用第│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為│                  │字第5695號)│
│    │        │          │一級毒品海│警攔查,徵得其同意採│                  │            │
│    │        │          │洛因1 次  │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                  │            │
│    │        │          │          │呈可待因、嗎啡、安非│                  │            │
│    │        │          │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            │
│    │        │          │          │性反應。            │                  │            │
│    │        │          │          │                    │                  │            │
├──┼────┼─────┼─────┼──────────┼─────────┼──────┤
│ 4  │98年9 月│同上      │以將甲基安│同上                │吳金城犯施用第二級│同上        │
│    │6 日下午│          │非他命置於│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某時    │          │玻璃球吸食│                    │期徒刑肆月。      │            │
│    │        │          │器內用火燒│                    │                  │            │
│    │        │          │烤產生煙霧│                    │                  │            │
│    │        │          │吸食之方式│                    │                  │            │
│    │        │          │施用第二級│                    │                  │            │
│    │        │          │毒品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1 次│                    │                  │            │
├──┼────┼─────┼─────┼──────────┼─────────┼──────┤
│ 5  │98年9 月│同上      │以將海洛因│於98年9 月8 日下午5 │甲○○犯施用第一級│98年度審訴字│
│    │8 日下午│          │命摻入香菸│時5 分許,在高雄市左│毒品罪,累犯,處有│第4397號    │
│    │1 時、2 │          │內點燃之方│營區○○路34號前,因│期徒刑玖月,扣案之│(98年度毒偵│
│    │時許    │          │式施用第一│行跡可疑為警盤查,並│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字第5832號)│
│    │        │          │級毒品海洛│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一│包(驗前淨重零點壹│            │
│    │        │          │因1 次    │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柒伍公克、驗後淨重│            │
│    │        │          │          │前淨重0.175 公克、驗│零點壹陸叁公克)沒│            │
│    │        │          │          │後淨重0.163 公克),│收銷燬之。        │            │
│    │        │          │          │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                  │            │
│    │        │          │          │驗,檢驗結果呈嗎啡、│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                  │                  │            │
├──┼────┼─────┼─────┼──────────┼─────────┼──────┤
│ 6  │98年9 月│同上      │以將甲基安│同上                │甲○○犯施用第二級│同上        │
│    │8 日下午│          │非他命置於│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某時許  │          │玻璃球吸食│                    │期徒刑肆月。      │            │
│    │        │          │器內用火燒│                    │                  │            │
│    │        │          │烤產生煙霧│                    │                  │            │
│    │        │          │吸食之方式│                    │                  │            │
│    │        │          │施用第二級│                    │                  │            │
│    │        │          │毒品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1 次│                    │                  │            │
├──┼────┼─────┼─────┼──────────┼─────────┼──────┤
│ 7  │98年9 月│同上      │以將海洛因│於98年9 月16日上午3 │甲○○犯施用第一級│98年度審訴字│
│    │15日晚上│          │摻入香菸內│時50分許,在高雄市三│毒品罪,累犯,處有│第5033號    │
│    │8 時、9 │          │點燃之方式│民區○○路與博愛路口│期徒刑玖月。      │(98年度毒偵│
│    │時許    │          │施用第一級│,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                  │字第6530號)│
│    │        │          │毒品海洛因│,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                  │            │
│    │        │          │1 次      │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                  │            │
│    │        │          │          │因、嗎啡、安非他命及│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                  │                  │            │
├──┼────┼─────┼─────┼──────────┼─────────┼──────┤
│ 8  │98年9 月│同上      │以將甲基安│同上                │甲○○犯施用第二級│同上        │
│    │15日晚上│          │非他命置於│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某時許  │          │玻璃球吸食│                    │期徒刑肆月。      │            │
│    │        │          │器內用火燒│                    │                  │            │
│    │        │          │烤產生煙霧│                    │                  │            │
│    │        │          │吸食之方式│                    │                  │            │
│    │        │          │施用第二級│                    │                  │            │
│    │        │          │毒品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1 次│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97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