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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關於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3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施用毒品等2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66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並已確定在案,茲因其所犯各罪,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參照98年6 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62 號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6 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因原判決未逾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66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且已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6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2月       │
├───────┼───────────┼───────────┤
│偵查機關(起訴│    高雄地檢署        │     高雄地檢署       │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331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5331號 │
├─┬─────┼───────────┼───────────┤
│最│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緝字第66號    │  98年度訴緝字第6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    98年5月26日       │    98年5月26日       │
│  │          │                      │                      │
├─┼─────┼───────────┼───────────┤
│確│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定├─────┼───────────┼───────────┤
│判│ 案   號  │ 98年度訴緝字第66號   │ 98年度訴緝字第66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98年8月6日            │98年8月6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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