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212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交簡字第21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3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將使其駕駛車輛時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趨緩,而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往來安全」及前科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期更正為:「民國96年7 月17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上述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0310號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17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
    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減刑甫於民國97年7
    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8年3月12
    日18、19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某處海產店飲用啤酒
    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
    碼VXR─43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12分許行經高雄
    市前鎮區○○○街402巷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查獲
    ,經測試其呼氣測得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毫克,始知上
    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就其於上揭時、地酒後駕車之事實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職務報告各1
    紙在卷可稽。按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以酒後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依照法務部參考學者專家及
    世界各國之標準,認吐氣測得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
    以上者,其判斷力及注意力即較一般人為低,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之程度。而被告呼氣測得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5毫克
    ,已超過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55毫克,依上開說明,被告應
    達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程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車輛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1份
    在卷可查,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永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212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