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4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14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3 行關於被告甲○○之前科資料更正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393號及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37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1 年2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3 月2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 月24日;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等3 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56號、96年度訴字第22號、95年度交訴字第18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7 月確定,上開三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8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並與上揭殘刑有期徒刑3 月24日接續執行,於97年5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42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