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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853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58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克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759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克強犯散布猥褻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陸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規定所謂散布猥褻物品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 號解釋文意旨參照)。經查,觀諸扣案之影音光碟片定格翻拍照片,顯見該影音光碟片之內容,含有男女性交、裸露男女性器官之特寫畫面等情,有該等翻拍照片在卷足憑,自係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之劇情,參照前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 號解釋之意旨,屬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猥褻物品,而為法所禁止,合先敘明。

三、是核被告蔡克強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又刑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自民國98年5 月起至同年7 月8 日下午8 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散布內含猥褻影音光碟之行為,係在時空密切情形下反覆、持續實行,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具有一個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前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1 紙在卷可參,其於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以將內含猥褻影音之光碟放置於夾娃娃機中供他人夾取之方式散布猥褻物,扭曲社會大眾正確之性觀念,誤導人民對性行為之正確認知,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並非大量散布,延續時間亦不長,並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扣案猥褻光碟數量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合計6 片,係猥褻影音之附著物,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5 條第1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 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1759號
    被      告  蔡克強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15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克強前因強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93年度訴字20號判處8月、5年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因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97年10月27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明知內容含有男女交媾、口交等畫面及性器官特寫鏡頭之
    色情影音光碟片,係屬猥褻物品,不得任意散布或公然陳列
    ,仍基於散布、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於98年5 月
    起,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88號巨蛋超商前騎
    樓擺設夾娃娃機,機內放置6片猥褻之色情光碟片,再任由
    不特定人以投入10元硬幣1枚後操縱機台內之夾子夾取之方
    式,公然陳列、散佈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98年7月8日20
    時45分許,適有客人寇鄘暐操縱夾娃娃機台夾取色情光碟1
    片,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色情無碼光碟6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蔡克強之供述      │被告經營巨蛋超商並擺設│
   │      │                      │娃娃機之事實。        │
   ├───┼───────────┼───────────┤
   │ 二   │證人寇鄘暐於警詢中之證│現場之夾娃娃機台可以夾│
   │      │述                    │取色情光碟片之事實。  │
   ├───┼───────────┼───────────┤
   │ 三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在巨蛋超商前查獲無碼色│
   │      │局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情光碟片6片之事實。   │
   │      │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8 │                      │
   │      │張、色情光碟擷取畫面12│                      │
   │      │張                    │                      │
   ├───┼───────────┼───────────┤
   │ 四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為累犯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嫌。被告
    前曾犯如事實欄所載之罪,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
    之色情光碟片6片,請依同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 妙 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85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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