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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0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3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在監執行,於98年3 月20日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50號、96年度訴字第30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6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入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3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0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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