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在監執行,於98年3 月20日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50號、96年度訴字第30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6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入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3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