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0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 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前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15號、97年度審訴字第5241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