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758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48 號、97年度審訴字第5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文。是以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檢察官提出聲請,而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尚不得自行提出聲請,從而,本件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本院定應執行之刑,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