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5年10月26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2 年餘,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按即強制工作),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刑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0條第2 項免其處分之執行,應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準此,就受刑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得向法院聲請者,依法應由檢察官檢附具體事證向法院提出聲請,方屬適法,至於受刑人或其他人等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要不得逕以自己名義而為聲請。職是,本件聲請人既非得為聲請之適格主體,故前揭聲請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爰依法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