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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梁淑美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8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0日下午4 時在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薰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玖公克、零點零叁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玖公克、零點零叁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1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6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88年6月15日停止處分出所,於88年12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81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下稱「高雄高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880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案嗣經高雄高分院以94年度聲字第78 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0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7 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3 月2 日晚上8 時許,在高雄縣美濃鎮○○路5 號2 樓住處房間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98年3 月3 日上午某時許,在朋友「阿德」的高雄縣美濃鎮○○路87號2 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3 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高雄縣美濃鎮○○路○段31號前,因友人溫貴源(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另案偵辦中)騎乘未懸掛車牌重機車搭載甲○○,因形跡可疑,經警攔檢盤查,並扣得甲○○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後淨重0.039 公克、0.038 公克),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梁淑美

  書記官 林豐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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