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①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②至⑬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7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3865 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88年間同因施用毒品,再由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92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亦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3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復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另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惟因先前羈押日期折抵後已逾刑期,遂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10日簽結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3 月19日20時許,在友人張美麗位於高雄市○○區○○路555 號5 樓之7 住處,先後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燃燒加熱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在上址遭警攔檢,惟甲○○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乃主動提出其持有如附表所示毒品共13包由員警予以查扣,繼而在警詢中自承其上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遂為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俱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有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3 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件在卷可稽,另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毒品共13包可資憑佐。又上開毒品送請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 份,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0紙可查,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386 5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88年間同因施用毒品,再由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92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亦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3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復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確於首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及販賣。核被告甲○○所為,分別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彼此間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應予分論併罰。再者,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於96年12月10日由檢察官簽結而視為執行完畢一節,業如前述,並有前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俱應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另查,被告於遭警查獲後,乃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員警提出其持有如附表所示毒品由員警予以查扣,繼而在警詢中自承其上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是被告此舉當認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施以觀察、勒戒後,竟再為本件犯行,足見其惡習已深,且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其於犯後態度良好,並能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此外,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均係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毒品無訛,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刑以下諭知沒收銷燬。至被告遭警之際雖同時扣得其所有第三級毒品K 他命6 包,然該等物品既與被告前揭施用毒品犯行無涉,是本院遂認猶未可就此部分扣案物品逕予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為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沒收依據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扣押物品誤載為1包 │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 │ ① │,合計檢後1.25公克、空包裝總重1.05公克)│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 │ │段沒收銷燬之 │ ├──┼────────────────────┼────────────┤ │ 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1,驗前│同上 │ │ │毛重2.98公克、驗後毛重2.73公克) │ │ ├──┼────────────────────┼────────────┤ │ ③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2,驗前│同上 │ │ │淨重0.792 公克、驗後淨重0.787 公克) │ │ ├──┼────────────────────┼────────────┤ │ 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3,驗前│同上 │ │ │淨重1.446 公克、驗後淨重1.441 公克) │ │ ├──┼────────────────────┼────────────┤ │ ⑤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4,驗前│同上 │ │ │淨重0.781 公克、驗後淨重0.776 公克) │ │ ├──┼────────────────────┼────────────┤ │ ⑥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5,驗前│同上 │ │ │淨重0.84公克、驗後淨重0.76公克) │ │ ├──┼────────────────────┼────────────┤ │ ⑦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6,驗前│同上 │ │ │淨重0.752 公克、驗後淨重0.747 公克) │ │ ├──┼────────────────────┼────────────┤ │ 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7,驗前│同上 │ │ │淨重0.763 公克、驗後淨重0.758 公克) │ │ ├──┼────────────────────┼────────────┤ │ 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8,驗前│同上 │ │ │淨重0.787 公克、驗後淨重0.782 公克) │ │ ├──┼────────────────────┼────────────┤ │ ⑩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9,驗前│同上 │ │ │淨重0.785 公克、驗後淨重0.78公克) │ │ ├──┼────────────────────┼────────────┤ │ 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10 ,驗│同上 │ │ │前淨重0.781 公克、驗後淨重0.776 公克) │ │ ├──┼────────────────────┼────────────┤ │ 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11 ,驗│同上 │ │ │前淨重0.787 公克、驗後淨重0.782 公克) │ │ ├──┼────────────────────┼────────────┤ │ ⑬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A12 ,驗│同上 │ │ │前淨重0.752 公克、驗後淨重0.747 公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