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0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代 理 人 辛○○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朱淑娟律師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被 告 壬○○ 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律師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丁○○ 樓 甲○○ 戊○○ 己○○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069 號、第25683 號、第26246 號、第118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依廢棄物清理法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文書為虛偽記載,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乙○○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壬○○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宏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忠公司)係址設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路2 號,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編號為00-000000-00號,其營業項目中包括了氯化鐵之製造加工及買賣,並經行政院環保署檢核為公告再利用者,再利用許可管制編號Q0000000號,再利用項目係將事業單位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鹽酸、硫酸溶蝕鐵極或鋼材,產生之含鐵離子(濃度在80g/l 以上)洗液(下稱廢酸洗液),再利用為氯化鐵。而宏忠公司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2 項及第18條規定,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產銷情形及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及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辦理網路申報之作業。其公司名下有車號337-RJ號曳引車及車號S8-255號大貨車各1 輛。辛○○為宏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環保技術人員,負責依上開規定填製「行政院環境保護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下稱三聯單)及將再利用之情形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之工作。乙○○為車號379-HM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所有人及駕駛,該曳引車係依「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下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3 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申請審驗,經核准合法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下稱GPS )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並以靠行之名義登記在建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信公司)名下。壬○○為車號XK-032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所有人及駕駛,該曳引車於96年6 月1 日始依上開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之規定向環保署申請審驗而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並以靠行之名義登記在建信公司名下。庚○○為車號X6 -338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所有人及駕駛,該曳引車係以靠行之名義登記在建信公司名下。甲○○為車號IV-536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所有人及駕駛,該曳引車係於96年6 月23日始依上開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之規定向環保署申請審驗而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並以靠行之名義登記在晉昇貨櫃有限公司(下稱晉昇公司)名下。戊○○為車號788-JA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所有人,己○○為該車之駕駛,該曳引車係於96年5 月16日依上開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之規定向環保署申請審驗並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且以靠行之名義登記在晉昇公司名下。丁○○為車號3203-NY 號自小客車之駕駛,該車登記於丁○○之母親許潘英花名下。上開乙○○、壬○○、庚○○、甲○○、戊○○、己○○及丁○○,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文件。 二、辛○○明知宏忠公司為再利用機構,向事業單位收集之廢酸洗液,係屬有害之事業廢棄物,須運輸至宏忠公司再利用處理為氯化鐵,不得任意非法排放,並於清除、再利用後應製作三聯單及上網申報,竟利用宏忠公司與上游廠商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大公司)、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官田公司)、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新公司)、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下稱恆懋公司)、誼榮鋼鐵有限公司(下稱誼榮公司)、瀛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瀛新公司)、國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盟公司)、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賢柏公司)、芳生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芳生公司)、易利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利公司)、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貽公司)等事業單位,分別簽訂「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合約書」,須至上開事業單位清除載運處理廢酸洗液之機會,為節省處理成本而基於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之犯意,及與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乙○○(僅附表編號1 至18)、壬○○(僅附表編號1 至51、53)、甲○○(僅附表編號52、53)、庚○○(僅附表編號8 至18、23至33)、己○○、戊○○(上開2 人僅附表編號16、18)等人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辛○○告知或乙○○指派,以裝有GPS 之營業曳引車掩護未裝設GPS 營業曳引車方式,由乙○○駕駛車牌號碼379-HM號或戊○○指派己○○駕駛車牌號碼788-JA號曳引車,或直接以未裝設GPS 營業曳引車載運廢酸液之方式,由壬○○駕駛車牌號碼XK-032號或甲○○駕駛車牌號碼IV-536號或庚○○駕駛車牌號碼X6-338號曳引車,至前揭簽約之事業單位載運具腐蝕性之廢酸液,並於載運後未運回宏忠公司處理,或於廢酸液運回宏忠公司後,再將原車所載之廢酸液運至高雄縣大寮鄉○○路○ 段 120 之5 號(起訴書漏載之5 )旁、或高雄縣大寮鄉○○○路128 巷176-26號旁、或鳳山市○○○街附近、或鳳山市○○路附近、或高雄市小港區○○○○路附近或屏東縣萬丹鄉社皮16之47旁萬丹大排第9 間鐵皮屋停放,再趁夜間無人之際,將有毒廢酸液直接排入排水溝流入鳳山溪、林園大排及萬丹大排等處(排放時間、地點、數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如於外地偷排放成功後,辛○○除按原有每噸廢酸液清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 元支付運費外,並額外再加付每噸300 元之清運費用予上開之人。辛○○並於填製三聯單時虛偽記載未實際載運之清除機具車號及上網申報。包括: (一)辛○○、乙○○知悉其等所指派壬○○駕駛之車牌號碼XK-032號、庚○○駕駛之車牌號碼X6-33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係供載運廢酸液而屬環保署公告應裝置GPS 之清運機具,未依法裝設前,均不得至上游事業單位清除廢酸液,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竟為掩飾偷排放廢酸液之犯行,由乙○○於附表一編號1 至15及編號17所示之時、地,駕駛裝設GPS 之合法清運機具即車牌號碼379-HM號營業曳引車至各事業單位門口,掩護壬○○或庚○○駕駛之上開車號曳引車進入廠區裝運廢酸液。清除後之廢酸液,則由壬○○或庚○○將其載運至附表一編號1 至15及編號17所載之地點,再由壬○○趁夜間予以偷排放。乙○○為製造車號379-HM號曳引車GPS 軌跡由各事業單位至宏忠公司之假象,遂再駕駛該車回宏忠公司,並由辛○○於附表一編號2 至15及編號17所示之時間(附表一編號1 未申報),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三聯單上,將不實之車牌號碼379-HM號營業用曳引車申報裝運廢酸液,且上網虛報廢酸液運回宏忠公司再利用,足生損害於行政院環保署對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 (二)辛○○指示壬○○駕駛車號XK-032曳引車至附表一編號35至51所示之事業單位載運廢酸液,壬○○於載運完廢酸液後,或載往高雄市○○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或先駛往宏忠公司再載至上開停車場,嗣再轉載至排放之地點。而丁○○知悉壬○○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且所駕駛車牌號碼XK-032號營業曳引車所載運之廢酸液,不得任意排放,竟受壬○○之僱用,於壬○○先於附表一編號35至51所示之時間,以每排放1 車廢酸液3,000 元之對價,駕駛車牌號3203-NY 號自小客車停放於壬○○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後方,而以掩護及把風之方式,與壬○○共同將上開曳引車內所載運之廢酸液排放至水溝中。辛○○則將部分載運之情形上網虛報廢酸液運回宏忠公司再利用,足生損害於行政院環保署對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 (三)辛○○、乙○○明知戊○○、己○○、壬○○其等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竟仍於附表一編號16、18所示時間、地點,由乙○○先以電話聯繫戊○○,請戊○○指派其子己○○駕駛裝有GPS 之合法清運機具即車牌號碼788-JA號營業曳引車,先至至恆懋公司址設高雄縣岡山鎮之加工廠門口暫停,掩護壬○○所駕駛之車牌號碼XK-032號曳引車進入廠區清除廢酸液。待壬○○載運完畢後,己○○即依乙○○指示向恆懋公司拿取該公司所開立記載車牌號碼788-JA號之磅單,再駕駛前揭曳引車(空車)回宏忠公司,以製造該車GPS 軌跡至恆懋公司再至宏忠公司之假象。嗣己○○將該磅單交予辛○○,辛○○即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三聯單上,將不實之車牌號碼788-JA號營業用曳引車申報裝運廢酸液,且上網虛報廢酸液運回宏忠公司再利用,足生損害於行政院環保署對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上開壬○○載有廢酸液之車牌號碼XK-038號曳引車,並未駛回宏忠公司而係直接運往高雄市○○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再交由庚○○駕駛車牌號碼X6-338號曳引車將廢酸液轉運至鳳山市○○路、鳳甲一路附近,壬○○再利用夜間至該處將廢酸液偷排放。戊○○、己○○並自宏忠公司處收取每噸廢酸液300 元計算之報酬。 (四)辛○○明知壬○○駕駛之車號XK-032曳引車,於96年6 月1 日始裝設GPS 並向環保署申請審驗,於核准前係屬非合法之清除機具,且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竟由壬○○駕駛車號XK-032曳引車於附表一編號19至34所示之時間,先至事業單位載運廢酸液,再經壬○○或庚○○將廢酸液轉運至他處,由壬○○利用夜間偷排放。而辛○○則將部分載運之情形上網虛報廢酸液運回宏忠公司再利用,足生損害於行政院環保署對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 (五)辛○○明知甲○○駕駛之車號IV-536號於96年6 月23日始裝設GPS 並依規定向環保署申請審驗,於該期日前係屬非合法之清除機具,且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竟由甲○○於附表一編號52、53所示之時間,駕駛上開之曳引車至事業單位載運廢酸液,且未載回宏忠公司為再利用,而係載往別處停放,並由甲○○(編號52)、壬○○(編號53)利用夜間偷排放。辛○○並上網以不實之車號337-RJ虛報廢酸液運回宏忠公司再利用,足生損害於行政院環保署對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 (六)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下稱泉興公司)與燁輝鋼鐵公司有生意來往關係,須幫燁輝鋼鐵公司清運廢酸液,惟因無再利用機構之資格,遂將其所有原車號087-QJ號營業曳引車更換新車號為337-RJ號,並於93年5 月21日移轉登記予宏忠公司名下,以便將來載運廢酸液之用,惟實際仍屬泉興公司所有,並由泉興公司所管理使用,其駕駛則為董書禹;另宏忠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S8-255號營業曳引車,自96年6 月底起即因故障而送日順汽車修護廠修理,迄至96年9 月10日止均停放在該修護廠內未使用。詎辛○○均明知上情,並知悉未裝妥GPS 之曳引車,無法上網申報載運廢酸液,卻仍指派宏忠公司所屬司機,駕駛其他未依環保署規定裝妥GPS 之曳引車,至上游事業單位即:廣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臺南廠(下稱廣春公司臺南廠)、祐鉅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祐鉅公司)、強新工業公司佳里二廠、臺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廠(下稱臺灣鍍鋅臺南廠)、佳大公司、官田公司永康廠及麻豆廠、賢柏企業公司、芳生螺絲公司、恆懋公司本洲廠、易利鋼鐵公司、誼榮公司三廠、瀛新企業公司、國盟公司、盛貽公司、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雅公司)、侑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侑伸公司)、物格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廠(下稱物格公司鹿港廠)、允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泰公司)、申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成公司)、力天企業社燕巢廠、吉勝美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勝美公司)、源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源騰公司)、萬蕙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廠(下稱萬蕙公司高雄廠)、長昱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長昱公司)〔上開廣春公司等事業單位共計25家(起訴書誤載為26家),其中佳大公司、官田公司、賢柏公司、芳生公司、易利公司、誼榮公司、瀛新公司、國盟公司、盛貽公司、盟雅公司、侑伸公司、允泰公司、源騰公司、萬蕙公司等14家事業單位環保承辦人員所涉申報不實犯行,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3060號起訴,並由本院另案審結〕等載運廢酸液,竟基於基於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之犯意申報不實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三聯單,均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酸液之車牌號碼337-RJ號、車牌號碼S8-255號曳引車填載並上網申報,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壬○○於附表一編號51所示時間、地點,依辛○○之指示,駕駛車牌號碼XK-032號曳引車,自佳大公司載運有毒廢酸液26公噸至鳳山市○○路排水溝旁停放,再由丁○○將該車所載運之廢酸液排入排水溝時,為埋伏之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隊員當場查獲,且經環保警察大隊循線而查悉上情。嗣經搜索乙○○、甲○○、庚○○及戊○○處所而扣得乙○○所有車號379-HM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 輛、26-JN 拖車1 輛(已責付交由乙○○保管)、甲○○所有之車號IV-536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 輛、XA-16 拖車1 輛(已責付交由甲○○保管)、庚○○所有車號X6-33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 輛、LH-S7 半拖車1 輛(已責付交由庚○○保管)、戊○○所有車號788-JA營業貨運曳引車1 輛、51-UV 拖車1 輛(已責付交由戊○○保管)、宏忠公司所有之車號337-RJ、S8-255號曳引車、大貨車各1 輛(已責付交由辛○○保管)。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二、被告宏忠公司、辛○○、乙○○、壬○○、丁○○、庚○○部分: 訊據被告宏忠公司(代理人辛○○)、辛○○、乙○○、壬○○、丁○○、庚○○對於前揭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泉興化工公司負責人馬金泉、泉興化工公司員工馬素秋、車牌號碼337-RJ駕駛人董書禹、證人即日順汽車修護廠負責人余文良、環保警察賴天河、證人即共同被告壬○○、乙○○、甲○○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下稱環保警察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共7 份、責付保管條及查扣物品明細清單共6 紙(車牌號碼379-HM號、X6-338號、S8-255號、337-RJ號曳引車、罐體車、3203-NY 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共5 紙、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稽查大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共14份、中華民國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共7 份、恆懋公司地磅單影本2 紙、宏忠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7 張、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影本1 紙、車輛租用合約書影本1 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1 紙、佳大公司永康廠地磅單共19紙、再利用修改聯單1 紙、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合約書1 份、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2 紙(車牌號碼337-RJ號曳引車)、日順汽車修護廠(鈑金部)維修(交車)單1 紙、環保署GPS 即時追蹤系統5 張、車輛資料3 紙(車牌號碼IV-536、337-RJ、788-JA號曳引車)、環保署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審驗申請書2 紙(車牌號碼379-HM號、XK-032號曳引車)、事業廢棄清理計畫書共5 份、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表2 紙、環保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網頁資料3 紙、車牌號碼XK-032號軌跡原始資料2 紙、行政院環保署96年10月5 日環署督字第0960075582號函、傾倒廢酸液地點及跟監拍攝照片共計292 張、與附表一、二有關之再利用申報資料、車輛行車報表等(警1 卷第56頁至第63頁、第188 頁至第192 頁、第252 頁至第256 頁,偵1 卷第23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3頁、偵2 卷第26頁至第33頁、警1 卷第65頁、第67頁、第193 頁、第194 頁、第257 頁、第258 頁、第322 頁、第323 頁,偵1 卷第47頁、第48頁,偵2 卷第41頁、第42頁,警1 卷第70頁、第196 頁、第197 頁、第347 頁,警2 卷第60頁、第62頁、第70頁、第72頁、第81頁,偵3 卷第33頁,警1 卷第71頁、第72頁、第122 頁至第125 頁、第156 頁、第170 頁、第198 頁、第259 頁、第260 頁、第295 頁、第331 頁,偵1 卷第39頁、第40頁,偵2 卷第34頁、第35頁,警1 卷第157 頁、第158 頁、第195 頁、第342 頁,偵3 卷第138 頁至第140 頁,警1 卷第228 頁至第231 頁、第261 頁至第264 頁、第293 頁、第29 4頁、第297 頁至第310 頁、第317 頁至第319 頁、第348 頁,警2 卷第45頁至第52頁,警2-3 卷第170 頁至第189 頁、第206 頁至第214 頁、第235 頁至第240 頁、第247 頁至第249 頁,偵2 卷第52頁、第53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18 7頁、第188 頁,警1 卷第73頁至第78頁、第126 頁至第13 3頁,警2 卷第92頁、第96頁、第100 頁至第102 頁、第10 6頁、第110 頁,警2-2 卷全卷,警2-3 卷第192 頁至第20 3頁、第216 頁至第229 頁、第231 頁至第233 頁、第244 頁、第245 頁、第254 頁至第260 頁、第262 頁至第266 頁、第268 頁至第271 頁、偵2 卷第69頁至第74頁,警5 卷第50頁至第54頁,偵4 卷第30頁、第104 頁,偵5 卷第3 頁至第6 頁、第8 頁至第25頁,警2-3 卷第251 頁,警3 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20頁、第32頁、第33頁、第35頁、第37頁、第38頁、第49頁至第52頁、第63頁至第69頁、第73頁、第79頁、第80頁、第85頁、第86頁、第95頁、第96頁、第110 頁至第115 頁、第123 頁至第127 頁、第135 頁至第13 9頁、第148 頁、第149 頁、第152 頁,警4 卷第14頁第126 頁、第131 頁至第141 頁,偵4 卷第31頁、第32頁、第106 頁至第258 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此部分事證明確,上開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至附表一編號53部分,被告甲○○供稱載運完廢酸液後,先載至高雄縣燕巢鄉○○路555-1 號公司處停放,隔日再由壬○○載走等情,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確曾於96年5 月15日幫被告甲○○處理1 臺廢酸液,並載至(鳳山市○○○路(或何處)排放掉等語(本院卷第181 頁),是此部分被告壬○○應有參予排放廢酸液之事實(另被告甲○○是否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詳如後述),亦堪認定,是起訴書此部分所載之事實,應更正如附表一編號53所述。 三、被告甲○○部分: (一)被告甲○○固坦承車號IV-536號營業曳引車為其所有並駕駛,且於附表一編號52、53所示之時間,確有至盛貽公司、芳生公司載運廢酸液,惟矢口否認有傾到廢酸液之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號部分,當天伊是直接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沒有載到別的地方,另編號53部分,伊本來要載回宏忠公司,但因宏忠公司裝廢酸液的桶子裝不下,所以伊就將廢酸液載至高雄縣燕巢鄉○○路555-1 號公司內,隔天壬○○再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伊不知道壬○○將廢酸液非法予以排放云云。 (二)經查: 1.車牌號碼IV-536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係登記於晉昇公司名下,且於96年6 月23日始裝設GPS 並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審驗等情,有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車輛查詢單1 紙在卷可稽(警2 卷第50頁、第70頁)。另證人即晉昇公司董事劉慶章於警詢時證述:車號IV-536號曳引車,是甲○○所有,該車係晉昇公司之靠行車等語明確(警1 卷第281 頁),亦與被告甲○○於96年9 月6 日警詢時供承車號IV-536號曳引車係伊所有,靠行在晉昇公司,該車裝設GPS 大約有3 個月左右(即為96年6 月份裝設)乙節互核一致(偵3 卷第40頁背面、第41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證人即被告乙○○於96年9 月19日、10月2 日警詢及於96年9 月19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甲○○駕駛IV-536號是從96年1 月份幫宏忠司清除廢酸液,並由辛○○以車號337-RJ號掩護申報。甲○○在未裝設GPS 前都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處理,直接載至大寮鄉○○路○ 段120 之5 號旁、 (或)鳳林一路128 巷176-26號旁、(或)屏東縣萬丹鄉社皮16之47旁萬丹大排第9 間鐵皮屋等3 處排放,我親眼看過甲○○駕駛IV-536號及壬○○駕駛XK-032號在96年2 月5 日將所載運之廢酸液排放於林園大排,當日環保局稽查時車上之廢酸液已排放完畢。壬○○及甲○○從業主那邊載廢液到宏忠公司每噸是300 元,再從宏忠公司載出去外面倒,再加收300 元。廢液如果在外面倒,可向宏忠公司加收錢,是向老闆娘(指被告辛○○)要的。大寮鄉○○○路128 巷176 之26號土地是壬○○所承租,壬○○及甲○○為了生活,他們就到大寮鳳林一路128 巷176-26號旁租該土地繼續倒廢液。甲○○沒有裝GPS 之前,都把東西(指廢酸液)丟在鳳林路、光明路及萬丹路。我有親眼看到的是在96年2 月5 日,甲○○載到林園大排,因當時我開著小車去看他們等語明確(警1 卷第42頁、第43頁,偵3 卷第181 頁、第187 頁),此與證人即被告壬○○於96年9 月19日於偵訊中證述:我於95年12月間有承租大寮鄉○○○路128 巷176-26號土地,目的是要倒廢液用的,處理廢酸液每噸300 元,如果沒有進去宏忠公司處理,直接載去外面倒的話,每噸再加收300 元等情大致相符(偵2 卷第147 頁),亦與高雄縣環保局稽查人員進行蒐證、跟監,被告甲○○駕駛之車號IV-536號及被告壬○○駕駛之車號XK-032號營業用曳引車,於96年2 月5 日確實停放在大寮鄉○○○路128 巷176-26號旁及96年5 月15日被告甲○○上開之曳引車確實至芳生公司載運廢液之照片內容一致(警2-2 卷第129 頁至第132 頁,警2-3 卷第216 頁至第229 頁)。此外,證人乙○○於96年9 月19日偵訊中亦結證:我4 月12日被環保警察查獲後,良心不安,4 月13日到甲○○的家,跟壬○○及甲○○3 人開會,我說我會怕不要做了,要把管子封掉,他們2 人說他們要生活,所以在他們裝設GPS 前,我就幫忙他們。辛○○知道壬○○及甲○○的車是實際載廢液,且用我的車及他們的337-RJ號的車申報等語(偵3 卷第188 頁),互核證人壬○○於同日偵訊中所證述:4 月13日我與乙○○在甲○○家開會,因乙○○於4 月12日在萬丹被查獲,所以乙○○說他不做了,問我及王(龍常)是否還要做,我說我的錢都花下去了,不做不行乙節亦屬相符(偵2 卷第148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與乙○○及甲○○有在3 處埋設暗管要排放廢酸液等情明確(本院卷第181 頁)。因合法再利用廢酸液之流程,應先由合法裝設GPS 之清運機具前往事業單位載運,再運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之處理,惟附表一編號52、53所示之時間,被告甲○○明知其所駕駛之曳引車尚未裝設GPS ,卻仍前往盛貽公司及芳生公司載運廢酸液,且依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甲○○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此與合法之處理流程有所不符,被告甲○○苟非知悉後續排放之情,則何以任意停放在他處而未予置問。況被告甲○○如未參與被告乙○○及壬○○等人排放廢酸液之行為,則被告乙○○及壬○○為避免第三人知情而徒增遭檢舉查獲之風險,應無與甲○○在其家中討論是否要再載運廢酸液及排放之可能,更無庸商議由被告乙○○駕車掩護之必要。再參以被告甲○○亦有參與埋設暗管之情形,倘被告甲○○載運之廢酸液有載至宏忠公司或其他合法再利用機構,理應無須另尋他處並花費金額埋設暗管,是其目的係為排放之用,亦可推認無疑。故徵諸上開各情,足徵被告甲○○應已知悉並有參與偷排放之行為,故其所辯不知且未有排放廢酸液之語,洵屬不實,難予採信。 3.又車牌號碼337-RJ號曳引車,原為泉興化工有限公司所有,因泉興公司沒有領取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為幫其合作之廠商清除廢酸液,始於93年5 月21日將原車號為087-QJ營業貨運曳引車更換車號為337-RJ,並改登記於宏忠公司名下。惟該車輛安排及司機均為泉興公司所管理,自96年6 月份迄今就沒有協助宏忠公司載運廢酸液等語,業經證人即泉興公司總務馬素秋及泉興公司負責人馬金泉證述綦詳(警1 卷第311 頁至第313 頁、第324 頁至第329 頁),核與證人即車牌號碼337-RJ號曳引車之駕駛董書禹於偵訊中證稱:95年至96年期間,337-RJ除了我駕駛外,沒有其他司機開過,都是泉興公司派我出車,不曾在95年後至盛貽、芳生‥等公司清運廢液等語一致(偵1 卷第133 頁、第134 頁),且車牌號碼337-RJ於96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7 月31日止,該期間並無行車軌跡資料乙節,亦有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稽查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1 份附卷供參(偵1 卷第39頁、第40頁),是上開車號之曳引車,於96年2 月5 日、96年5 月15日並無至盛貽公司、芳生公司載運廢酸液之事實,應堪認定。因被告辛○○明知上情,卻上網申報於前揭之時間,車號337-RJ號曳引車有至盛貽公司、芳生公司載運廢酸液等情(警4 卷第38頁、第116 頁),而被告甲○○駕駛之上開曳引車,於載運時尚未裝設GPS 乙節,亦如前述,益徵上開證人乙○○所證述被告辛○○以車號337-RJ號掩護申報,被告甲○○在未裝設GPS 前都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別處排放之事實,堪予採認。 4.綜上,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52、53所示之時間、地點載運廢酸液並加以非法排放(僅編號52部分,另編號53係被告壬○○所偷排放)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四、被告戊○○、己○○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己○○矢口否認有以車牌號碼788-JA號曳引車掩護壬○○載運廢酸液,被告戊○○辯稱:96年6 月15日該次係乙○○於前1 天通知我,我再指派我兒子(即被告己○○)駕駛車牌號碼788-JA曳引車前往恆懋公司載運廢酸液,費用是載運1 噸300 元;另96年6 月21日該次我忘了有無出這趟車,我均不知道壬○○有非法排放廢酸液之情形云云。被告己○○辯稱:96年6 月15日是我父親(指被告戊○○)指派我去恆懋公司,我到恆懋公司時,車子是停在外面等候,並未載到廢酸液,事後覺得奇怪,所以第2 次即96年6 月21日就沒有再去載運廢酸液,伊不知道是掩護壬○○載運廢酸液云云。 (二)經查: 1.車牌號碼788-JA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係登記於晉昇公司名下,且於96年5 月16日始裝設GPS 並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審驗等情,有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車輛查詢單1 紙在卷可稽(警2 卷第51頁、第81頁)。另證人即晉昇公司董事劉慶章於警詢時證述:車號788-JA號曳引車,是戊○○所有,該車係晉昇公司之靠行車等語(警1 卷第281 頁),此與被告戊○○於警詢時供承車號788-JA曳引車車主是我,該車有裝設GPS ,都由我兒子(即被告己○○)在駕駛乙節相符,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96年6 月15日、21日因我要至別間公司清運廢酸液,無法掩護壬○○,壬○○拜託我叫別臺車來做掩護,我就將此情形告知戊○○,並請他幫我至恆懋公司掩護壬○○清運廢酸液,後來己○○駕駛788-JA前往掩護壬○○清運廢酸液,壬○○就駕駛XK-032回小港區○○路明正東巷口停車場停放,由己○○駕駛788-JA前往宏忠公司,並由我告知辛○○並申報等語明確(警1 卷第44頁),另證人壬○○於警詢時亦證述:96年6 月15日及96年6 月21日我駕駛車號XK-032號曳引車至恆懋公司清除廢液後,我沒將廢液運回宏忠公司處理,直接運回前鎮區○○路明正東巷口內停車場停放,並以車號788-JA曳引車申報等情(警1 卷第109 頁、第110 頁),此與高雄縣環保局稽查人員進行蒐證、跟監,車牌號碼788-JA號曳引車於96年6 月15日確實停放在恆懋公司廠房外,而由被告壬○○駕駛車號XK-032號至該公司抽取廢酸液並載至高雄市○鎮區○○路明正東巷內停放之照片內容一致(警2-3 卷第254 頁至第260 頁)。復觀被告己○○於警詢及偵訊時,亦陳稱於96年6 月15日確實駕駛車號788-JA曳引車前至恆懋公司,未進入廠區內,但在廠區外等候約1 個小時,也沒開進去過磅,乙○○叫我進入恆懋公司拿清運聯單,叫我用我的車號788-JA至宏忠公司申報,所以我向恆懋公司開立聯單後,就空車前往宏忠公司。96年6 月15日、21日2 天,開車號788-JA去恆懋公司外面掩護壬○○開車號XK-032號的車進去載廢酸液,之後我再拿磅單及開空車去宏忠公司。我這麼做是乙○○跟我父親說的,我父親就叫我這麼做的等語(警1 卷第213 頁,偵卷第201 頁、第202 頁),核與被告戊○○於偵訊中所供稱:乙○○於96年6 月15日、21日有聯絡我們把車開去恆懋公司停1 小時,再拿磅單及空車去宏忠,配合乙○○是為了賺運費,空車每噸也是每噸300 元等情相符(偵3 卷第201 頁)。故勾稽前情以觀,被告戊○○於96年6 月15日、21日前即接獲被告乙○○之電話,而被告乙○○應於電話中即告知欲以車號788-JA曳引車掩護被告壬○○載運廢酸液之目的,否則被告己○○駕駛之曳引車何以未直接駛入恆懋公司廠區內,卻在恆懋公司外停車暫留。又被告己○○、戊○○陳稱該曳引車係載運化學原料聚氯化鋁(PAC )、硫酸、鹽酸(警1 卷第212 頁、第202 頁),顯非第1 次載運廢酸液,實際載運之程序為何,理應知之甚詳,故縱認被告己○○前往恆懋公司時並不知悉上情,惟於廠區外停留之時間,應可電話聯絡被告戊○○或乙○○詢問原委,並適切採取相關措施或離開該處,然卻仍停留在該處長達約1 小時,實難認合理可取。再者,被告己○○於停留時間過後,尚進入恆懋公司拿取地磅單,並於取得後再拿至宏忠公司予被告辛○○申報(過磅單及三聯單影本,參審易2014卷2 第38頁、審易2014卷3 第155 頁、第156 頁),其於未進入載運廢酸液之情形下,卻又持記載其車號之磅單、三聯單予被告辛○○申報,推認其原由,應足知悉掩護載運廢酸液之目的。是被告戊○○、己○○知悉被告壬○○進入廠區內載運廢酸液,並以車號788-JA加以掩護,以利被告壬○○偷排放之事實,應堪予認定。 3.被告戊○○、己○○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96年6 月21日並未駕駛車號788-JA曳引車至恆懋公司云云,惟被告壬○○確實於上開期日駕駛車號XK-032號曳引車至恆懋公司載運廢酸液之事實,有恆懋公司訪客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審易2014卷5 折頁處),且該日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所記載之實際清除機具為車號788-JA號(審易2014卷3 第156 頁),並非車號XK-032號,再參以車號788-JA曳引車之GPS 歷史軌跡,該車確實於該日之上午9時1分至9 時14分許將車駛至恆懋公司大門口,並於門口前暫留,且於10時36分駛至宏忠公司廠區外(審易2014卷6 第8 頁)。是被告己○○駕駛之車號788-JA號曳引車應有於96年6 月21日駛至恆懋公司之事實,足堪採信。被告戊○○、己○○上開所辯之詞,洵屬無據,諉無可採。 4.綜上,被告戊○○於附表一編號16、18所示之時間,指派被告己○○駕駛車號788-JA曳引車至恆懋公司,以掩護被告壬○○載運廢酸液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五、按廢棄物清理法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第46條條文,並於同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惟附表一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在修正公布之後,另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廢棄清理法第48條犯行,因該第48條條文亦無修正,自均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又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6 、7 、8 、52所示,被告辛○○、乙○○、壬○○、庚○○、甲○○所犯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第4 款犯行,及被告辛○○所犯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部分犯行,其犯罪時間雖均於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96年4 月24日前,惟因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第48條之規定,其性質上屬「集合犯」,應論以1 行為(此部分詳後述),而上開被告因尚有其他犯行,其犯罪時間係在該減刑條例實施之後,故以整體1 行為論之,其行為完成之時,係在前揭96年4 月24日之後,應無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次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2所稱之廢酸洗液,係指事業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鹽酸、硫酸溶蝕鐵極或鋼材,產生之含鐵離子(濃度在80g/l 以上)洗液。其再利用用途為生產鹽酸、硫酸、氧化鐵、氧化鐵粉、氯化鐵或硫酸亞鐵原料。再利用機構應具備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資格之製造業。經查,本案被告宏忠公司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編號為00-000000-00號,其營業項目中包括了氯化鐵之製造加工及買賣,並經行政院環保署檢核為公告再利用者,再利用許可管制編號為Q0000000號,此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嘉義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再利者登記資料及身分核發資料各1 紙在卷可稽(參卷附之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合約書)。是宏忠公司應屬再利用機構,可回收事業單位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中所產生之含鐵離子廢酸洗液無訛。因廢酸洗液係由事業單位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係屬事業廢棄物中之「有害廢棄物」,是再利用機構或清除業者未將載運之廢酸液載運回再利用機構加以再利用處理而任意加以排放至水溝、溝渠或河溪中,應足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所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行。從而,被告辛○○明知載運之廢酸液必須載運至宏忠公司為再利用,竟以載運每噸300 元之外,再以每噸300 元之方式給付予負責載運廢酸液之駕駛或負責排放之人,而載運至外地非法排放,故被告辛○○與駕駛、負責排放廢酸液之人,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之共同正犯。 七、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對行為人之刑事處罰規定,包括未申請核發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與未申請核發許可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包括自然人),此由該條款規定之前後段及同法第47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之規定觀之,可知未領有許可文件之自然人從事業務者亦屬同條第1 項處罰之主體,並非限於經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始得為處罰之主體。即自然人之從事業務者,未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4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再利用機構,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可由再利用機構以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委託領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等方式為之,故實際清除業者以非合法清除機具清除,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之許可證,或領有廢棄物清除之許可證,卻未依清除許可證之內容為之,則該實際清除之人,依上開判決意旨,應可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規定加以處罰,進而再利用機構之負責人或從事之人,如與該實際清除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應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共同正犯。查本案被告辛○○明知自事業單位載運廢酸液,必須以合法之清除機具加以載運,或委由領有合法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業者為之,竟指示被告乙○○(附表一編號1 至18)、壬○○(附表一編號1 至51、53)、庚○○(附表一編號8 至18、編號23至33)、戊○○、己○○(附表一編號16、18)、甲○○(附表一編號52、53)等人,為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並於事後給付每噸600 元計算之金額,應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與上開被告及上開被告個別間分別就其犯行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共同正犯。 八、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之犯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人,作為犯罪主體,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以觀,乃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乙○○駕駛車號379-HM掩護被告壬○○駕駛之車號XK-032號或掩護被告庚○○駕駛之車號X6-338號,或由被告壬○○直接駕駛車號XK-032號,或由被告戊○○指派被告己○○駕駛車號788-JA曳引車,掩護被告壬○○駕駛上開車輛,前往事業單位載運廢酸液後,未依規定清除內容而非法排放,均係以載運為其從事工作之業務行為,本質上均有反覆性,且自95年12月間起96年9 月4 日止(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先後多次密集進行清除,無非為執行業務所當然,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成立一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至上開被告亦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之「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因與前揭之行為係屬1 行為所致,亦應論以一罪。 九、末按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產品銷售之流向與數量及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應逐項作成營運紀錄。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應依本法(指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 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時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揭。另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處罰之「行為主體」係指有申報義務者,如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亦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年11月28日環署廢字第74286 號函附卷供參。因本案被告辛○○為宏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務」上負責製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上網申報,亦即至事業單位載運廢酸洗液後,依上開法條規定,即應立即製作書面並加以申報,負有申報義務且為業務上所須,故其於附表一所示(編號2 至23、編號25至32、編號34、編號36、編號40、編號42至53)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即自95年1 月14日起至96年9 月4 日止,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複次實行共計達227 次製作三聯單及上網申報,因其工作內涵本即含有多次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受侵害者僅係單一之國家法益,是依前揭判決意旨,應屬集合犯,故被告辛○○製作三聯單及上網申報乃為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 十、故核被告辛○○,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第4 款之違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本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同法第48條之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罪。被告乙○○、壬○○、甲○○、庚○○、戊○○、己○○、丁○○,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之違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第4 款之未依本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被告宏忠公司因被告辛○○上開之犯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規定之罰金刑。被告辛○○為宏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本應清除事業單位所產生廢酸洗液,收集、運輸至宏忠公司為再利用之處理,卻與被告乙○○、壬○○、庚○○、戊○○、己○○、甲○○,分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被告辛○○及上開被告其等間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第4 款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辛○○、乙○○、壬○○、庚○○、戊○○、己○○、甲○○等1 行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之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罪及同法條第4 款之違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本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及辛○○另所犯同法第48條之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罪,依前所述,應屬集合犯,各論以一罪。被告辛○○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十一、爰審酌被告辛○○身為宏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本身即從事廢棄物之再利用,對於周遭之生活環境,更應克盡維護之責,且明知事業單位於製程中所產生之廢酸洗液,具有毒性,對空氣、水等環境污染之危害性甚鉅,竟忽視維護乾淨地球避免環境污染的社會責任,圖以合作簽約事業單位所支付清除之價格(每公斤1.6 元至2.7 元不等,即每噸約1,600 元至2,700 元)與任意排放僅須支付每噸600 元費用間之價差利潤,不依法律許可之方式清除、再利用廢酸液,而委由被告乙○○等人任意排放至水溝、河溪中,致河川受到嚴重污染,必須長時期之休養,始得恢復原來之生態環境,亦使得國家社會必須耗費相當之資源加以處理、維護,不僅徒增國家財政之負擔,更使得人民生活之環境陷於高度污染之不安,所為實不足取;另被告乙○○、壬○○、庚○○、丁○○、甲○○,均明知載運之廢酸液,具有毒性,不得任意排放,竟漠視社會責任,為謀取不法之利潤,將廢酸液載運至他處,再利用夜間排放至水溝、河溪中,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造成地球生態之破壞,對社會所生之立即損害及將來之危害,可謂鉅大,復衡酌被告壬○○實際參與之犯行高達52次,均為其利用夜間偷排放,獲取之不法利潤甚鉅,所犯情節最重;另被告乙○○實際參與之犯行,雖僅有18次,惟其他被告所領取之費用均為被告乙○○向被告辛○○所請領,從中所獲取之利潤亦鉅,所犯情節次之;另被告庚○○實際參與犯行為22次,係將被告壬○○載運之廢酸液轉載至別處,以利被告壬○○偷排放之行為,獲取之利益較少,所涉情節遞次之;另被告丁○○係駕駛自小客車掩護被告壬○○偷排放廢酸液,參與之犯行17次,所犯情節復遞次之;另被告甲○○雖參與2 次載運及1 次非法排放,獲取之利潤不多,惟犯行矢口否認,毫無悔意可循;另被告戊○○及己○○,明知被告乙○○欲以合法之曳引車掩護非法之清除、載運,竟仍參與並從中獲取利潤,使得載運之廢酸液非法排入河溪中,造成河川之污染並致生態環境受到影響,且犯後否認犯行,顯無悔意之情。本院參酌上情,暨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依其情節輕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科之罰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車號S8-255號大貨車係屬宏忠公司所有;另車號379-HM營業貨運曳引車、拖車號碼26-JN ;車號IV-536營業貨運曳引車、拖車號碼XA-16 ;車號X6-338營業貨運曳引車、LH-S7 半拖車;車號788-JA營業貨運曳引車、51-UV 拖車各1 輛,雖分別登記於建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或晉昇貨櫃貨運有限公司名下,惟均屬靠行之車輛,實際係分別為被告乙○○、甲○○、庚○○、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車輛,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雖得併宣告沒收,然審酌上開車輛為本案犯行之時間不長,其車體價格均稱昂貴,且為正常職業營生所用之工具,倘將併予宣告沒收,則將喪失生活所依憑之工具,尚不符合比例原則,況該等工具並非違禁物,非依法應予沒收,應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戒,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另車號337-RJ號曳引車雖登記於被告宏忠公司名下,惟實際應為泉興化工公司所有,爰亦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第4 款、第47條、第4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正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號│ 被 告 │ 犯罪時間 │載運及排放廢酸液之情形 │三聯單及上│ │ │ │ │ │網申報之情│ │ │ │ │ │形 │ ├───┼─────┼─────┼────────────┼─────┤ │ 1 │辛○○ │95年12月5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37│未填製三聯│ │ │乙○○ │日 │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大│單及上網申│ │ │壬○○ │ │公司廠區掩護,再由壬○○│報。 │ │ │ │ │駕駛非法之車號XK-032號車│ │ │ │ │ │進入裝載廢酸液後,並未將│ │ │ │ │ │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處理,│ │ │ │ │ │而係載往高雄縣大寮鄉光明│ │ │ │ │ │路3段120之5號旁偷排放。 │ │ ├───┼─────┼─────┼────────────┼─────┤ │ 2 │辛○○ │95年12月22│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 │辛○○以車│ │ │乙○○ │日 │37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號379-HM車│ │ │壬○○ │ │大公司廠區掩護,再由黃榮│所載之廢酸│ │ │ │ │雄駕駛非法之XK-032號進入│液已載回宏│ │ │ │ │裝載廢酸液27.52公噸後, │忠公司再利│ │ │ │ │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用之不實事│ │ │ │ │處理,而係載往高雄縣大寮│實,填載三│ │ │ │ │鄉○○路○段120之5號旁偷 │聯單並上網│ │ │ │ │排放。 │申報。 │ ├───┼─────┼─────┼────────────┼─────┤ │ 3 │辛○○ │96年3月15 │由乙○○駕駛車號379-HM車│辛○○以車│ │ │乙○○ │日 │至台南縣麻豆鎮官田鋼鐵公│號379-HM車│ │ │壬○○ │ │司裝運廢酸液29.1公噸後,│所載之廢酸│ │ │ │ │並未將廢酸載回宏忠公司處│液已載回宏│ │ │ │ │理,而係載往高雄縣勤記公│忠公司再利│ │ │ │ │司儲存槽後,再由壬○○駕│用之不實事│ │ │ │ │駛車號XK-032號車將廢酸液│實,填載三│ │ │ │ │載往屏東縣萬丹鄉社皮16之│聯單並上網│ │ │ │ │47 號旁萬丹大排排放。 │申報。 │ ├───┼─────┼─────┼────────────┼─────┤ │ 4 │辛○○ │96年3月22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37│辛○○以車│ │ │乙○○ │日 │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大│號379-HM車│ │ │壬○○ │ │世界公司廠區掩護,再由黃│所載之廢酸│ │ │ │ │榮雄駕駛非法之XK-032號車│液已載回宏│ │ │ │ │進入裝載廢酸液26.16 公噸│忠公司再利│ │ │ │ │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用之不實事│ │ │ │ │公司處理,而係原車載往高│實,填載三│ │ │ │ │雄縣大寮鄉○○○路128巷 │聯單並上網│ │ │ │ │176 之26號旁偷排放。 │申報。 │ ├───┼─────┼─────┼────────────┼─────┤ │ 5 │辛○○ │96年3月29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37│辛○○以車│ │ │乙○○ │日 │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大│號379-HM車│ │ │壬○○ │ │世界公司掩護,再由壬○○│所載之廢酸│ │ │ │ │駕駛非法之車號XK-032號車│液已載回宏│ │ │ │ │進入裝運廢酸液25.93公噸 │忠公司再利│ │ │ │ │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用之不實事│ │ │ │ │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縣│實,填載三│ │ │ │ │大寮鄉○○○路128巷176之│聯單並上網│ │ │ │ │26號旁偷排放。 │申報。 │ ├───┼─────┼─────┼────────────┼─────┤ │ 6 │辛○○ │96年4月4日│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 │辛○○以車│ │ │乙○○ │ │379-HM至台南縣佳裡鎮強新│號379-HM車│ │ │壬○○ │ │工業公司掩護,再由壬○○│所載之廢酸│ │ │ │ │駕駛非法之車號XK-032車進│液已載回宏│ │ │ │ │入裝運廢酸液26.45公噸後 │忠公司再利│ │ │ │ │,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用之不實事│ │ │ │ │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縣大│實,填載三│ │ │ │ │寮鄉○○○路128巷176-26 │聯單並上網│ │ │ │ │號旁偷排放。 │申報。 │ ├───┼─────┼─────┼────────────┼─────┤ │ 7 │辛○○ │96年4月9日│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 │辛○○以車│ │ │乙○○ │ │37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號379-HM車│ │ │壬○○ │ │大世界公司掩護,再由黃榮│所載之廢酸│ │ │ │ │雄駕駛非法之車號XK-032號│液已載回宏│ │ │ │ │車進入裝運廢酸液26.98 公│忠公司再利│ │ │ │ │噸(起訴書誤載為26.69 公│用之不實事│ │ │ │ │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實,填載三│ │ │ │ │宏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聯單並上網│ │ │ │ │雄縣大寮鄉○○○路128 巷│申報。 │ │ │ │ │176 之26號旁偷排放。 │ │ ├───┼─────┼─────┼────────────┼─────┤ │ 8 │辛○○ │96年4月20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 │辛○○以車│ │ │乙○○ │日 │37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號379-HM車│ │ │壬○○ │ │大佳界公司掩護,再由陳裕│所載之廢酸│ │ │庚○○ │ │國駕駛非法之車號X6-338號│液已載回宏│ │ │ │ │車進入裝運廢酸液28.26公 │忠公司再利│ │ │ │ │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用之不實事│ │ │ │ │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實,填載三│ │ │ │ │市○○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聯單並上網│ │ │ │ │放,再由壬○○利用夜間載│申報。 │ │ │ │ │往不詳地點偷排放廢酸液。│ │ ├───┼─────┼─────┼────────────┼─────┤ │ 9 │辛○○ │96年4月27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37│辛○○以車│ │ │乙○○ │日 │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 │號379-HM車│ │ │壬○○ │ │大世界公司掩護,再由陳裕│所載之廢酸│ │ │庚○○ │ │國駕駛非法之車號X6-338號│液已載回宏│ │ │ │ │車進入裝運廢酸液27.99公 │忠公司再利│ │ │ │ │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用之不實事│ │ │ │ │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實,填載三│ │ │ │ │市○○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聯單並上網│ │ │ │ │放,再由壬○○利用夜間載│申報。 │ │ │ │ │往某不詳地點偷排放。 │ │ ├───┼─────┼─────┼────────────┼─────┤ │ 10 │辛○○ │96年5月14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 │辛○○以車│ │ │乙○○ │日 │37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號379-HM車│ │ │壬○○ │ │大世界公司掩護,再由陳裕│所載之廢酸│ │ │庚○○ │ │國駕駛非法之車號X6-338號│液已載回宏│ │ │ │ │車進入裝運廢酸液22.72公 │忠公司再利│ │ │ │ │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用之不實事│ │ │ │ │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實,填載三│ │ │ │ │市○○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聯單並上網│ │ │ │ │放,再由壬○○利用夜間載│申報。 │ │ │ │ │往某不詳地點偷排放。 │ │ ├───┼─────┼─────┼────────────┼─────┤ │ 11 │辛○○ │96年5月21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 │辛○○以車│ │ │乙○○ │日 │37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號379-HM車│ │ │壬○○ │ │大世界公司掩護,再由陳裕│所載之廢酸│ │ │庚○○ │ │國駕駛非法之車號X6-338號│液已載回宏│ │ │ │ │車進入裝運廢酸液28.35公 │忠公司再利│ │ │ │ │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用之不實事│ │ │ │ │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實,填載三│ │ │ │ │市○○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聯單並上網│ │ │ │ │放,再由壬○○利用夜間載│申報。 │ │ │ │ │往某不詳地點偷排放。 │ │ ├───┼─────┼─────┼────────────┼─────┤ │ 12 │辛○○ │96年5月28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 │辛○○以車│ │ │乙○○ │日 │37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號379-HM車│ │ │壬○○ │ │大世界公司掩護,再由陳裕│所載之廢酸│ │ │庚○○ │ │國駕駛非法車號X6-338號進│液已載回宏│ │ │ │ │入裝運廢酸液28.26公噸後 │忠公司再利│ │ │ │ │,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用之不實事│ │ │ │ │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市小│實,填載三│ │ │ │ │港區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聯單並上網│ │ │ │ │再由壬○○利用夜間載往某│申報。 │ │ │ │ │不詳地點偷排放。 │ │ ├───┼─────┼─────┼────────────┼─────┤ │ 13 │辛○○ │96年6月4日│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 │辛○○以車│ │ │乙○○ │ │379-HM車至台南市永康市佳│號379-HM車│ │ │壬○○ │ │大世界公司掩護,再由陳裕│所載之廢酸│ │ │庚○○ │ │國駕駛非法之車號X6-338號│液已載回宏│ │ │ │ │車進入裝運廢酸液27.46公 │忠公司再利│ │ │ │ │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用之不實事│ │ │ │ │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實,填載三│ │ │ │ │市○○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聯單並上網│ │ │ │ │放,再由壬○○利用夜間載│申報。 │ │ │ │ │往某不詳地點偷排放。 │ │ ├───┼─────┼─────┼────────────┼─────┤ │ 14 │辛○○ │96年6月12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 │辛○○以車│ │ │乙○○ │日 │37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號379-HM車│ │ │壬○○ │ │大世界公司掩護,再由陳裕│所載之廢酸│ │ │庚○○ │ │國駕駛非法之車號X6-338號│液已載回宏│ │ │ │ │車進入裝運廢酸液28.01公 │忠公司再利│ │ │ │ │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用之不實事│ │ │ │ │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實,填載三│ │ │ │ │市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再│聯單並上網│ │ │ │ │由壬○○利間夜間載往某不│申報。 │ │ │ │ │詳地點偷排放。 │ │ ├───┼─────┼─────┼────────────┼─────┤ │ 15 │辛○○ │96年6月15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37│辛○○以車│ │ │乙○○ │日 │9-HM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大│號379-HM車│ │ │壬○○ │ │世界公司掩護,再由庚○○│所載之廢酸│ │ │庚○○ │ │駕駛車號X6-338號車進入裝│液已載回宏│ │ │ │ │運廢酸液28.03公噸後,並 │忠公司再利│ │ │ │ │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 │用之不實事│ │ │ │ │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市小港│實,填載三│ │ │ │ │區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再│聯單並上網│ │ │ │ │由壬○○利用夜間載往某不│申報。 │ │ │ │ │詳地點偷排放。 │ │ │ │ │ │ │ │ │ │ │ │ │ │ ├───┼─────┼─────┼────────────┼─────┤ │ 16 │辛○○ │96年6月15 │由乙○○請知情之戊○○指│辛○○虛偽│ │ │乙○○ │日 │派陳彥倫駕駛合法之車號 │填載車號 │ │ │壬○○ │ │788-JA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788-JA車載│ │ │戊○○ │ │懋五金加工廠掩護,再由黃│運廢酸液之│ │ │陳彥倫 │ │榮雄駕駛非法之車號XK-032│事實,且將│ │ │庚○○ │ │號車進入裝運廢酸液27.79 │廢酸液載回│ │ │ │ │公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之│ │ │ │ │宏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不實事實,│ │ │ │ │雄市小港區○○○路停車場│填載於三聯│ │ │ │ │停放。再由庚○○駕駛車號│單並上網申│ │ │ │ │X6-338號車將廢酸液載往高│報。 │ │ │ │ │雄縣鳳山市○○路旁,由黃│ │ │ │ │ │榮雄利用夜間偷排放。 │ │ ├───┼─────┼─────┼────────────┼─────┤ │ 17 │辛○○ │96年6月18 │由乙○○駕駛合法之車號37│辛○○以車│ │ │乙○○ │日 │9-HM車至高雄縣永安鄉誼榮│號379-HM車│ │ │壬○○ │ │鋼鐵公司掩護,再由壬○○│所載之廢酸│ │ │庚○○ │ │駕駛非法之車號XK-032號車│液已載回宏│ │ │ │ │進入裝運廢酸液27.87公噸 │忠公司再利│ │ │ │ │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用之不實事│ │ │ │ │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市│實,填載三│ │ │ │ │中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聯單並上網│ │ │ │ │,再由庚○○將廢酸液載至│申報。 │ │ │ │ │鳳山市○○路旁,由壬○○│ │ │ │ │ │利用夜間偷排放。 │ │ ├───┼─────┼─────┼────────────┼─────┤ │ 18 │辛○○ │96年6月21 │由乙○○請知情之戊○○指│辛○○虛偽│ │ │乙○○ │日 │派陳彥倫駕駛合法之車號 │填載車號78│ │ │壬○○ │ │788-JA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8-JA車載運│ │ │戊○○ │ │懋五金加工廠掩護,再由黃│廢酸液之事│ │ │陳彥倫 │ │榮雄駕駛非法之車號XK-032│實,且將廢│ │ │庚○○ │ │號車進入裝運廢酸液28.54 │酸液載回宏│ │ │ │ │公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忠公司之不│ │ │ │ │宏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實事實,填│ │ │ │ │雄市○○路明正東巷停車場│載於三聯單│ │ │ │ │停放。再由庚○○駕駛車號│並上網申報│ │ │ │ │X6-338號車將廢酸液轉運至│。 │ │ │ │ │高雄縣鳳山市○○○街旁停│ │ │ │ │ │放,再由壬○○利用夜間偷│ │ │ │ │ │排放。 │ │ ├───┼─────┼─────┼────────────┼─────┤ │ 19 │辛○○ │96年2月6日│由壬○○駕駛之非法之車號│辛○○以車│ │ │壬○○ │ │XK-032 號車至高雄縣燕巢 │號379-HM載│ │ │ │ │鄉瀛新企業公司裝運廢酸液│運廢酸液,│ │ │ │ │27.86公噸後,並未將廢酸 │且載回宏忠│ │ │ │ │液載回宏忠公司處理,而係│公司再利用│ │ │ │ │載往高雄縣大寮鄉某處偷排│之不實事實│ │ │ │ │放。 │,填載於三│ │ │ │ │ │聯單並上網│ │ │ │ │ │申報。 │ ├───┼─────┼─────┼────────────┼─────┤ │ 20 │辛○○ │96年5月31 │由壬○○駕駛非法之車號 │辛○○以車│ │ │壬○○ │日 │XK-032號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號337-RJ載│ │ │ │ │恆懋五金加工廠載運廢酸液│運廢酸液,│ │ │ │ │27.69公噸後,並未將廢酸 │且載回宏忠│ │ │ │ │液載回宏忠公司處理,而係│公司再利用│ │ │ │ │載往高雄縣大寮鄉○○○路│之不實事實│ │ │ │ │128巷176-26號旁偷排放。 │,填載於三│ │ │ │ │ │聯單並上網│ │ │ │ │ │申報。 │ ├───┼─────┼─────┼────────────┼─────┤ │ 21 │辛○○ │96年6月1日│由壬○○駕駛非法之車號XK│辛○○以車│ │ │壬○○ │ │-032號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號K2-796載│ │ │ │ │懋五金加工廠載運廢酸液27│運廢酸液,│ │ │ │ │.43公噸後,並未將廢酸液 │且載回宏忠│ │ │ │ │載回宏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公司再利用│ │ │ │ │往高雄縣大寮鄉○○○路12│之不實事實│ │ │ │ │8 巷176-26號旁排放。 │,填載於三│ │ │ │ │ │聯單並上網│ │ │ │ │ │申報。 │ ├───┼─────┼─────┼────────────┼─────┤ │ 22 │辛○○ │96年6月2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 │車至高雄縣梓官鄉國盟公司│號K2-796載│ │ │ │ │裝運廢酸液20.95公噸後, │運廢酸液,│ │ │ │ │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公司│且載回宏忠│ │ │ │ │再利用,而係載往高雄縣大│公司再利用│ │ │ │ │寮鄉○○○路128巷176-26 │之不實事實│ │ │ │ │號旁偷排放。 │,填載於三│ │ │ │ │ │聯單並上網│ │ │ │ │ │申報。 │ ├───┼─────┼─────┼────────────┼─────┤ │ 23 │辛○○ │96年6月8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 │車至高雄縣大寮鄉易利鋼鐵│號K2-796載│ │ │庚○○ │ │公司裝運廢酸液20.59公噸 │運廢酸液,│ │ │ │ │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且載回宏忠│ │ │ │ │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市│公司再利用│ │ │ │ │中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再│之不實事實│ │ │ │ │轉由庚○○駕駛車號X6-338│,填載於三│ │ │ │ │號車將廢酸液載至高雄縣大│聯單並上網│ │ │ │ │寮鄉○○○路128巷176-26 │申報。 │ │ │ │ │號旁停放,由壬○○利用夜│ │ │ │ │ │間偷排放。 │ │ ├───┼─────┼─────┼────────────┼─────┤ │ 24 │辛○○ │96年6月13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未填載三聯│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單及上網申│ │ │庚○○ │ │加工廠裝廢酸液後,並未將│報。 │ │ │ │ │逕將廢酸液載往宏忠公司處│ │ │ │ │ │理,而係載往高雄市○○路│ │ │ │ │ │明正東巷停車場,再轉由陳│ │ │ │ │ │裕國駕駛車號X6-338號車將│ │ │ │ │ │廢酸液載至高雄縣大寮鄉鳳│ │ │ │ │ │林一路128巷176-26號旁停 │ │ │ │ │ │放,由壬○○利用夜間偷排│ │ │ │ │ │放。 │ │ ├───┼─────┼─────┼────────────┼─────┤ │ 25 │辛○○ │96年6月14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號K2-796載│ │ │庚○○ │ │加工廠裝運廢酸液20公噸後│運廢酸液,│ │ │ │ │,並未將廢酸液運回宏忠公│且載回宏忠│ │ │ │ │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市中│公司再利用│ │ │ │ │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再由│之不實事實│ │ │ │ │庚○○駕駛車號X6-338號車│,填載於三│ │ │ │ │將廢酸液轉運至高雄縣大寮│聯單並上網│ │ │ │ │鄉○○○路128巷176-26號 │申報。 │ │ │ │ │旁停放,由壬○○利用夜間│ │ │ │ │ │偷排放。 │ │ ├───┼─────┼─────┼────────────┼─────┤ │ 26 │辛○○ │96年6月25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大世界│號XK-032車│ │ │庚○○ │ │公司裝運廢酸液27.21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液已載回宏│ │ │ │ │公司處理,而係轉交由陳裕│忠公司再利│ │ │ │ │國駕駛車號X6-338號車將廢│用之不實事│ │ │ │ │酸液運至高雄市鳳山市鳳甲│實,填載三│ │ │ │ │一街旁停放,由壬○○利用│聯單並上網│ │ │ │ │夜間偷排放。 │申報。 │ ├───┼─────┼─────┼────────────┼─────┤ │ 27 │辛○○ │96年6月26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賢柏企業│號XK-032車│ │ │庚○○ │ │公司裝運廢酸液24.87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宏忠│液已載回宏│ │ │ │ │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雄市│忠公司再利│ │ │ │ │中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場,由│用之不實事│ │ │ │ │庚○○駕駛車號X6-338號車│實,填載三│ │ │ │ │將廢酸液轉運至高雄縣鳳山│聯單並上網│ │ │ │ │市○○路旁,由壬○○利用│申報。 │ │ │ │ │夜間偷排放。 │ │ ├───┼─────┼─────┼────────────┼─────┤ │ 28 │辛○○ │96年6月27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芳生螺絲│號XK-032車│ │ │庚○○ │ │公司裝運廢酸液26.04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液已載回宏│ │ │ │ │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中安│用之不實事│ │ │ │ │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再由陳│實,填載三│ │ │ │ │裕國駕駛車號X6-338號車將│聯單並上網│ │ │ │ │廢酸液轉運至高雄市小港區│申報。 │ │ │ │ │高坪十一路與高坪十一街口│ │ │ │ │ │停放,由壬○○利用夜間偷│ │ │ │ │ │排放。 │ │ ├───┼─────┼─────┼────────────┼─────┤ │ 29 │辛○○ │96年6月28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恆懋五金加工廠│號XK-032車│ │ │庚○○ │ │裝運廢酸液22.22公噸後, │所載之廢酸│ │ │ │ │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並未│液已載回宏│ │ │ │ │在宏忠公司處理,而係原車│忠公司再利│ │ │ │ │開往高雄市○○路明正東巷│用之不實事│ │ │ │ │停車場,交由庚○○駕駛車│實,填載三│ │ │ │ │號X6-338號車將廢酸液轉運│聯單並上網│ │ │ │ │至高雄縣鳳山市○○○街旁│申報。 │ │ │ │ │停放,由壬○○利用夜間偷│ │ │ │ │ │排放。 │ │ ├───┼─────┼─────┼────────────┼─────┤ │ 30 │辛○○ │96年6月29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號XK-032車│ │ │庚○○ │ │加工廠裝運廢酸液28.38公 │所載之廢酸│ │ │ │ │噸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液已載回宏│ │ │ │ │但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忠公司再利│ │ │ │ │液,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中│用之不實事│ │ │ │ │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場,由陳│實,填載三│ │ │ │ │裕國駕駛車號X6-338號將廢│聯單並上網│ │ │ │ │酸液轉運至高雄縣鳳山市園│申報。 │ │ │ │ │墘路旁,由壬○○利用夜間│ │ │ │ │ │偷排放。 │ │ ├───┼─────┼─────┼────────────┼─────┤ │ 31 │辛○○ │96年7月4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號XK-032車│ │ │庚○○ │ │加工廠裝運廢酸液28.1公噸│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液已載回宏│ │ │ │ │並未再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直接開往高雄市│用之不實事│ │ │ │ │中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場,由│實,填載三│ │ │ │ │庚○○駕駛車號X6-338號車│聯單並上網│ │ │ │ │將廢酸液轉運至高雄縣大寮│申報。 │ │ │ │ │鄉○○○路128巷176-26號 │ │ │ │ │ │旁停放,再由壬○○利用夜│ │ │ │ │ │間偷排放。 │ │ ├───┼─────┼─────┼────────────┼─────┤ │ 32 │辛○○ │96年7月12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大寮鄉易利鋼鐵│號XK-032車│ │ │庚○○ │ │公司裝運廢酸液26.21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液已載回宏│ │ │ │ │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往開高雄市中安│用之不實事│ │ │ │ │路明正東巷停車場,由陳裕│實,填載三│ │ │ │ │國駕駛車號X6-338號車將廢│聯單並上網│ │ │ │ │酸液轉運至鳳山市○○路旁│申報。 │ │ │ │ │停放,再由壬○○利用夜間│ │ │ │ │ │偷排放。 │ │ ├───┼─────┼─────┼────────────┼─────┤ │ 33 │辛○○ │96年7月17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未填載三聯│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賢柏企業│單及上網申│ │ │庚○○ │ │公司裝運廢酸液後,雖有運│報。 │ │ │ │ │回宏忠公司,但並未在宏忠│ │ │ │ │ │公司處理廢酸液,而係原車│ │ │ │ │ │開往高雄市○○路明正東路│ │ │ │ │ │停車場,由庚○○駕駛車號│ │ │ │ │ │X6-338號車將廢酸液轉運至│ │ │ │ │ │鳳山市某處停放,再由黃榮│ │ │ │ │ │雄利用夜間偷排放。 │ │ ├───┼─────┼─────┼────────────┼─────┤ │ 34 │辛○○ │96年7月19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恆懋五金加工廠│號XK-032車│ │ │ │ │裝運廢酸液28.18公噸後, │所載之廢酸│ │ │ │ │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並未│液已載回宏│ │ │ │ │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而│忠公司再利│ │ │ │ │係原車載往高雄縣仁武鄉竹│用之不實事│ │ │ │ │東路90號對面排水溝排放。│實,填載三│ │ │ │ │ │聯單並上網│ │ │ │ │ │申報。 │ ├───┼─────┼─────┼────────────┼─────┤ │ 35 │辛○○ │96年7月23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未填載三聯│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單及上網申│ │ │丁○○ │ │加工廠裝運廢酸液,雖有開│報。 │ │ │ │ │回宏忠公司,但並未在宏忠│ │ │ │ │ │公司處理廢酸液,而係原車│ │ │ │ │ │開往高雄市○○路明正東巷│ │ │ │ │ │停車場停放。於同年7月25 │ │ │ │ │ │日凌晨再運至鳳山市鳳甲一│ │ │ │ │ │街某處,由丁○○駕駛車號│ │ │ │ │ │3203-NY號停於後方掩護把 │ │ │ │ │ │風,再由壬○○將廢酸液偷│ │ │ │ │ │排放至排水溝中。 │ │ ├───┼─────┼─────┼────────────┼─────┤ │ 36 │辛○○ │96年7月26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號XK-032車│ │ │丁○○ │ │加工廠裝運廢酸液28.34公 │所載之廢酸│ │ │ │ │噸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液已載回宏│ │ │ │ │但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忠公司再利│ │ │ │ │液,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中│用之不實事│ │ │ │ │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實,填載三│ │ │ │ │於同年8月2日凌晨再載至鳳│聯單並上網│ │ │ │ │山市○○○街,由丁○○駕│申報。 │ │ │ │ │駛車號3203-NY號自小客車 │ │ │ │ │ │在後方掩護把風,再將廢酸│ │ │ │ │ │液排放至排水溝中。 │ │ ├───┼─────┼─────┼────────────┼─────┤ │ 37 │辛○○ │96年7月27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未填載三聯│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永安鄉誼榮鋼鐵│單及上網申│ │ │丁○○ │ │公司裝運廢酸液後,雖有運│報。 │ │ │ │ │回宏忠公司,但並未在宏忠│ │ │ │ │ │公司處理廢酸液,而係原車│ │ │ │ │ │開往高雄市○○路明正東巷│ │ │ │ │ │停車場停放。於同年8月2日│ │ │ │ │ │凌晨再載至鳳山市○○○街│ │ │ │ │ │,由丁○○駕駛車號3203-N│ │ │ │ │ │Y號車在後方掩護把風,再 │ │ │ │ │ │將廢酸液排放至排水溝中。│ │ ├───┼─────┼─────┼────────────┼─────┤ │ 38 │辛○○ │96年8月3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未填載三聯│ │ │壬○○ │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單及上網申│ │ │丁○○ │ │加工廠裝運廢酸液後,雖有│報。 │ │ │ │ │開回宏忠公司,但並未在宏│ │ │ │ │ │忠公司處理廢酸液,而係原│ │ │ │ │ │車開往高雄市○○路明正東│ │ │ │ │ │巷停車場停放。嗣於同年8 │ │ │ │ │ │月5日凌晨,再將廢酸液運 │ │ │ │ │ │至高雄市小港區○○○○路與│ │ │ │ │ │高坪16路口附近,由丁○○│ │ │ │ │ │駕駛車號3203-NY號車停於 │ │ │ │ │ │後方掩護把風,再將廢酸液│ │ │ │ │ │排放至排水溝中。 │ │ ├───┼─────┼─────┼────────────┼─────┤ │ 39 │辛○○ │96年8月4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未填載三聯│ │ │壬○○ │ │車至高雄縣梓官鄉國盟公司│單及上網申│ │ │丁○○ │ │裝運廢酸液後,雖有將車開│報。 │ │ │ │ │回宏忠公司,但並未在宏忠│ │ │ │ │ │公司處理廢酸液,而係原車│ │ │ │ │ │開往高雄市○○路明正東巷│ │ │ │ │ │停車場停放。嗣於同年8月5│ │ │ │ │ │日凌晨,再將廢酸液運至鳳│ │ │ │ │ │山市○○路附近,由丁○○│ │ │ │ │ │駕駛車號3203-NY號車停於 │ │ │ │ │ │後方掩護把風,再將廢酸液│ │ │ │ │ │排放於排水溝中。 │ │ ├───┼─────┼─────┼────────────┼─────┤ │ 40 │辛○○ │96年8月6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賢柏企業│號XK-032車│ │ │丁○○ │ │公司裝運廢酸液29.22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將車開回宏忠公司│液已載回宏│ │ │ │ │,但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忠公司再利│ │ │ │ │酸液,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用之不實事│ │ │ │ │中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實,填載三│ │ │ │ │。嗣於同年8月7日凌晨,將│聯單並上網│ │ │ │ │廢酸液運至鳳山市○○路附│申報。 │ │ │ │ │近,由丁○○駕駛車號3203│ │ │ │ │ │-NY車停於後方掩護把風, │ │ │ │ │ │再將廢酸液排放於水溝中。│ │ ├───┼─────┼─────┼────────────┼─────┤ │ 41 │辛○○ │96年8月7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未填載三聯│ │ │壬○○ │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芳生螺絲│單及上網申│ │ │丁○○ │ │公司裝運廢酸液後,雖有開│報。 │ │ │ │ │回宏忠公司,但並未在宏忠│ │ │ │ │ │公司處理廢酸液,而係原車│ │ │ │ │ │開往高雄市○○路明正東巷│ │ │ │ │ │停車場停放。嗣於同年8月9│ │ │ │ │ │日凌晨將廢酸液運至鳳山市│ │ │ │ │ │圓墘路附近,由丁○○駕駛│ │ │ │ │ │車號3203-NY車停於後方掩 │ │ │ │ │ │護把風,再將廢酸液排放於│ │ │ │ │ │水溝中。 │ │ ├───┼─────┼─────┼────────────┼─────┤ │ 42 │辛○○ │96年8月8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 │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大世界│號XK-032車│ │ │丁○○ │ │公司裝運廢酸液28.82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液已載回宏│ │ │ │ │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中安│用之不實事│ │ │ │ │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嗣│實,填載三│ │ │ │ │於同年8月9日凌晨,將廢酸│聯單並上網│ │ │ │ │液運至高雄市小港區高坪11│申報。 │ │ │ │ │路與高坪16路附近,由許智│ │ │ │ │ │隆駕駛車號3203-NY車停於 │ │ │ │ │ │後方掩護把風,再將廢酸液│ │ │ │ │ │排放於水溝中。 │ │ │ │ │ │ │ │ │ │ │ │ │ │ ├───┼─────┼─────┼────────────┼─────┤ │ 43 │辛○○ │96年8月9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號XK-032車│ │ │丁○○ │ │加工廠裝運廢酸液28.37公 │所載之廢酸│ │ │ │ │噸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液已載回宏│ │ │ │ │但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忠公司再利│ │ │ │ │液,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中│用之不實事│ │ │ │ │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埸停放,│實,填載三│ │ │ │ │嗣於同年8月10日凌晨,將 │聯單並上網│ │ │ │ │廢酸液運至鳳山市○○○街│申報。 │ │ │ │ │,由丁○○駕駛車號3203-N│ │ │ │ │ │Y車停於後方掩護把風,再 │ │ │ │ │ │將廢酸液排放至排水溝中 │ │ │ │ │ │。 │ │ │ │ │ │ │ │ ├───┼─────┼─────┼────────────┼─────┤ │ 44 │辛○○ │96年8月10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號XK-032車│ │ │丁○○ │ │加工廠裝運廢酸液28.39公 │所載之廢酸│ │ │ │ │噸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液已載回宏│ │ │ │ │但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忠公司再利│ │ │ │ │液,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中│用之不實事│ │ │ │ │安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實,填載三│ │ │ │ │嗣於同年8月11日凌晨,再 │聯單並上網│ │ │ │ │將廢酸液載至鳳山市○○路│申報。 │ │ │ │ │附近,由丁○○駕駛車號 │ │ │ │ │ │3203-NY車停於後方掩護把 │ │ │ │ │ │風,再將廢酸液排放於排水│ │ │ │ │ │溝中。 │ │ ├───┼─────┼─────┼────────────┼─────┤ │ 45 │辛○○ │96年8月14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賢柏企業│號XK-032車│ │ │丁○○ │ │公司載運廢酸液26.59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液已載回宏│ │ │ │ │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中安│用之不實事│ │ │ │ │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嗣│實,填載三│ │ │ │ │於同年8月18日凌晨,再將 │聯單並上網│ │ │ │ │廢酸液載至鳳山市○○○街│申報。 │ │ │ │ │,由丁○○駕駛車號3203-N│ │ │ │ │ │Y車停放於後方掩護把風, │ │ │ │ │ │再將廢酸液偷排放至排水溝│ │ │ │ │ │中。 │ │ ├───┼─────┼─────┼────────────┼─────┤ │ 46 │辛○○ │96年8月15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芳生螺絲│號XK-032車│ │ │丁○○ │ │公司裝運廢酸液26.42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液已載回宏│ │ │ │ │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中安│用之不實事│ │ │ │ │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嗣│實,填載三│ │ │ │ │於同年8月18日凌晨,再將 │聯單並上網│ │ │ │ │廢酸液載至鳳山市○○○街│申報。 │ │ │ │ │,由丁○○駕駛車號3203-N│ │ │ │ │ │Y號車停於後方掩護把風, │ │ │ │ │ │再將廢酸液偷排放至排水溝│ │ │ │ │ │中。 │ │ │ │ │ │ │ │ ├───┼─────┼─────┼────────────┼─────┤ │ 47 │辛○○ │96年8月22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大寮鄉易利鋼鐵│號XK-032車│ │ │丁○○ │ │公司裝運廢酸液26.87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液已載回宏│ │ │ │ │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開往高雄市中安│用之不實事│ │ │ │ │路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嗣│實,填載三│ │ │ │ │於同年8月24日凌晨,再載 │聯單並上網│ │ │ │ │往鳳山市○○路附近,由許│申報。 │ │ │ │ │智隆駕駛車號3203-NY車停 │ │ │ │ │ │於後方掩護把風,再將廢酸│ │ │ │ │ │液偷排至排水溝中。 │ │ │ │ │ │ │ │ │ │ │ │ │ │ ├───┼─────┼─────┼────────────┼─────┤ │ 48 │辛○○ │96年8月28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賢柏企業│號XK-032車│ │ │丁○○ │ │公司裝運廢酸液25.21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司,但並│液已載回宏│ │ │ │ │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載往高雄市○○路│用之不實事│ │ │ │ │明正東巷停車場停放,嗣於│實,填載三│ │ │ │ │同年8月29日凌晨,再運往 │聯單並上網│ │ │ │ │鳳山市○○路附近,由許智│申報。 │ │ │ │ │隆駕駛車號3203-NY車停於 │ │ │ │ │ │後方掩護把風,再將廢酸液│ │ │ │ │ │偷排放至排水溝中。 │ │ │ │ │ │ │ │ │ │ │ │ │ │ ├───┼─────┼─────┼────────────┼─────┤ │ 49 │辛○○ │96年8月31 │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日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恆懋五金│號XK-032車│ │ │丁○○ │ │加工廠裝運廢酸液27.88公 │所載之廢酸│ │ │ │ │噸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液已載回宏│ │ │ │ │但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忠公司再利│ │ │ │ │液,而係原車載至鳳山市園│用之不實事│ │ │ │ │墘路旁停放,嗣於同日23時│實,填載三│ │ │ │ │50分許,由丁○○駕駛車號│聯單並上網│ │ │ │ │3203號自小客車停於後方掩│申報。 │ │ │ │ │護把風,再將廢酸液偷排放│ │ │ │ │ │至排水溝中。 │ │ ├───┼─────┼─────┼────────────┼─────┤ │ 50 │辛○○ │96年9月1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 │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賢柏企業│號XK-032車│ │ │丁○○ │ │公司裝運廢酸液27.63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液已載回宏│ │ │ │ │並未在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載往鳳山市園墘│用之不實事│ │ │ │ │路旁停放。嗣於同年9月2日│實,填載三│ │ │ │ │凌晨,再運至高雄市小港區│聯單並上網│ │ │ │ │松青街,由丁○○駕駛車號│申報。 │ │ │ │ │3203-NY車停於後方掩護把 │ │ │ │ │ │風,再將廢酸液偷排放至排│ │ │ │ │ │水溝中。 │ │ ├───┼─────┼─────┼────────────┼─────┤ │ 51 │辛○○ │96年9月4日│由壬○○駕駛車號XK-032號│辛○○以車│ │ │壬○○ │ │車至台南縣永康市佳大世界│號XK-032車│ │ │丁○○ │ │公司裝運廢酸液26.36公噸 │所載之廢酸│ │ │ │ │後,雖有開回宏忠公司,但│液已載回宏│ │ │ │ │並未將宏忠公司處理廢酸液│忠公司再利│ │ │ │ │,而係原車運至鳳山市園墘│用之不實事│ │ │ │ │路停放。嗣於同年9月5日凌│實,填載三│ │ │ │ │晨1時許,由丁○○駕駛車 │聯單並上網│ │ │ │ │號3202-NY號車至該處,再 │申報。 │ │ │ │ │將廢酸液偷排放至排水溝中│ │ │ │ │ │。 │ │ ├───┼─────┼─────┼────────────┼─────┤ │ 52 │辛○○ │96年2月5日│由甲○○駕駛非法之車號IV│辛○○以車│ │ │甲○○ │ │-536 號車至屏東縣裡港鄉 │號337-RJ載│ │ │ │ │盛貽公司裝載廢酸液27.98 │運廢酸液,│ │ │ │ │公噸(起訴書誤載為25.28 │且載回宏忠│ │ │ │ │公噸)後,並未將廢酸液運│公司再利用│ │ │ │ │回宏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之不實事實│ │ │ │ │高雄縣大寮鄉○○○路128 │,填載於三│ │ │ │ │巷176-26號旁排放至林園大│聯單並上網│ │ │ │ │排。 │申報。 │ ├───┼─────┼─────┼────────────┼─────┤ │ 53 │辛○○ │96年5月15 │由甲○○駕駛非法之車號IV│辛○○以車│ │ │壬○○ │日 │-536號車至高雄縣岡山鎮芳│號337-RJ載│ │ │甲○○ │ │生螺絲公司裝廢酸液27.51 │運廢酸液,│ │ │ │ │公噸後,並未將廢酸液載回│且載回宏忠│ │ │ │ │宏忠公司處理,而係載往高│公司再利用│ │ │ │ │雄縣燕巢鄉○○路555-1 號│之不實事實│ │ │ │ │停放。翌日再由壬○○載運│,填載於三│ │ │ │ │至鳳山市○○路排放。 │聯單並上網│ │ │ │ │ │申報。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事業單位名稱 │日 期 │ 虛報之車號 │ │ │ │ │ │ ├──┼───────────┼─────────┼─────────┤ │ 1 │廣春公司臺南廠 │95年10月 6日 │337-RJ │ │ │ │96年 2月16日 │337-RJ │ ├──┼───────────┼─────────┼─────────┤ │ 2 │祐鉅公司 │95年 9月13日 │337-RJ │ │ │ │95年 9月25日 │337-RJ │ │ │ │95年12月11日 │337-RJ │ │ │ │95年12月27日 │337-RJ │ │ │ │96年 1月 2日 │337-RJ │ │ │ │96年 1月29日 │337-RJ │ │ │ │96年 2月 8日 │337-RJ │ │ │ │96年 2月14日 │337-RJ │ │ │ │96年 2月28日 │337-RJ │ │ │ │96年 4月28日 │337-RJ │ ├──┼───────────┼─────────┼─────────┤ │ 3 │強新公司佳里二廠 │96年 1月 6日 │337-RJ │ │ │ │ │ │ ├──┼───────────┼─────────┼─────────┤ │ 4 │臺灣鍍鋅公司臺南廠 │95年12月 7日 │337-RJ │ │ │ │95年12月22日 │337-RJ │ │ │ │96年 1月10日 │337-RJ │ │ │ │96年 3月14日 │337-RJ │ │ │ │96年 4月 3日 │337-RJ │ │ │ │96年 4月21日 │337-RJ │ │ │ │96年 5月11日 │337-RJ │ │ │ │96年 5月14日 │337-RJ │ ├──┼───────────┼─────────┼─────────┤ │ 5 │佳大公司 │95年11月 7日 │337-RJ │ │ │ │95年12月 5日 │337-RJ │ │ │ │95年12月12日 │337-RJ │ │ │ │95年12月21日 │337-RJ │ │ │ │96年 1月 4日 │337-RJ │ │ │ │96年 1月11日 │337-RJ │ │ │ │96年 1月18日 │337-RJ │ │ │ │96年 1月30日 │337-RJ │ │ │ │96年 2月 7日 │337-RJ │ │ │ │96年 3月 1日 │337-RJ │ │ │ │96年 4月13日 │337-RJ │ ├──┼───────────┼─────────┼─────────┤ │ 6 │官田公司永康廠 │95年12月22日 │337-RJ │ │ │ │96年 5月24日 │337-RJ │ ├──┼───────────┼─────────┼─────────┤ │ 7 │官田公司麻豆廠 │96年 1月11日 │337-RJ │ │ │ │96年 1月15日 │337-RJ │ ├──┼───────────┼─────────┼─────────┤ │ 8 │賢柏公司 │95年11月20日 │337-RJ │ │ │ │95年11月25日 │337-RJ │ │ │ │95年12月25日 │337-RJ │ │ │ │96年 1月 2日 │337-RJ │ │ │ │96年 2月12日 │337-RJ │ │ │ │96年 4月 6日 │337-RJ │ │ │ │96年 4月19日 │337-RJ │ │ │ │96年 4月30日 │337-RJ │ │ │ │96年 5月 3日 │337-RJ │ │ │ │96年 5月10日 │337-RJ │ │ │ │96年 5月14日 │337-RJ │ ├──┼───────────┼─────────┼─────────┤ │ 9 │芳生公司 │96年 1月13日 │337-RJ │ │ │ │96年 2月 8日 │337-RJ │ │ │ │96年 2月14日 │337-RJ │ │ │ │96年 3月 5日 │337-RJ │ │ │ │96年 3月 7日 │337-RJ │ │ │ │96年 3月13日 │337-RJ │ │ │ │96年 3月23日 │337-RJ │ │ │ │96年 3月27日 │337-RJ │ │ │ │96年 4月16日 │337-RJ │ │ │ │96年 4月17日 │337-RJ │ │ │ │96年 4月24日 │337-RJ │ │ │ │96年 5月 2日 │337-RJ │ │ │ │96年 5月25日 │337-RJ │ ├──┼───────────┼─────────┼─────────┤ │ 10 │恆懋公司本洲廠 │95年 9月30日 │337-RJ │ │ │ │95年10月 5日 │337-RJ │ │ │ │95年10月 9日 │337-RJ │ │ │ │95年10月11日 │337-RJ │ │ │ │95年10月20日 │337-RJ │ │ │ │95年10月26日 │337-RJ │ │ │ │95年11月10日 │337-RJ │ │ │ │95年11月14日 │337-RJ │ │ │ │95年11月16日 │337-RJ │ │ │ │95年11月23日 │337-RJ │ │ │ │95年11月24日 │337-RJ │ │ │ │95年11月30日 │337-RJ │ │ │ │95年12月 1日 │337-RJ │ │ │ │95年12月 7日 │337-RJ │ │ │ │95年12月 8日 │337-RJ │ │ │ │95年12月14日 │337-RJ │ │ │ │95年12月15日 │337-RJ │ │ │ │95年12月22日 │337-RJ │ │ │ │95年12月28日 │337-RJ │ │ │ │95年12月29日 │337-RJ │ │ │ │96年 1月 5日 │337-RJ │ │ │ │96年 1月10日 │337-RJ │ │ │ │96年 1月11日 │337-RJ │ │ │ │96年 1月18日 │337-RJ │ │ │ │96年 1月25日 │337-RJ │ │ │ │96年 1月26日 │337-RJ │ │ │ │96年 2月 2日 │337-RJ │ │ │ │96年 2月 9日 │337-RJ │ │ │ │96年 2月15日 │337-RJ │ │ │ │96年 3月 2日 │337-RJ │ │ │ │96年 3月 9日 │337-RJ │ │ │ │96年 3月15日 │337-RJ │ │ │ │96年 3月16日 │337-RJ │ │ │ │96年 3月22日 │337-RJ │ │ │ │96年 3月23日 │337-RJ │ │ │ │96年 3月28日 │337-RJ │ │ │ │96年 3月30日 │337-RJ │ │ │ │96年 3月31日 │337-RJ │ │ │ │96年 4月11日 │337-RJ │ │ │ │96年 4月12日 │337-RJ │ │ │ │96年 4月13日 │337-RJ │ │ │ │96年 4月18日 │337-RJ │ │ │ │96年 4月19日 │337-RJ │ │ │ │96年 4月20日 │337-RJ │ │ │ │96年 4月26日 │337-RJ │ │ │ │96年 4月27日 │337-RJ │ │ │ │97年 5月 4日 │337-RJ │ │ │ │96年 5月 9日 │337-RJ │ │ │ │96年 5月10日 │337-RJ │ │ │ │96年 5月11日 │337-RJ │ │ │ │96年 5月17日 │337-RJ │ │ │ │96年 5月18日 │337-RJ │ │ │ │96年 5月21日 │337-RJ │ │ │ │96年 5月31日 │337-RJ │ ├──┼───────────┼─────────┼─────────┤ │ 11 │易利公司 │95年11月21日 │337-RJ │ │ │ │95年11月29日 │337-RJ │ │ │ │95年12月16日 │337-RJ │ │ │ │96年 1月16日 │337-RJ │ │ │ │96年 1月17日 │337-RJ │ │ │ │96年 2月 6日 │337-RJ │ │ │ │96年 2月 7日 │337-RJ │ │ │ │96年 3月 5日 │337-RJ │ │ │ │96年 3月 6日 │337-RJ │ │ │ │96年 4月18日 │337-RJ │ ├──┼───────────┼─────────┼─────────┤ │ 12 │誼榮公司三廠 │95年11月15日 │337-RJ │ │ │ │95年12月 2日 │337-RJ │ │ │ │95年12月26日 │337-RJ │ │ │ │96年 1月19日 │337-RJ │ │ │ │96年 1月30日 │337-RJ │ │ │ │96年 3月15日 │337-RJ │ │ │ │96年 3月29日 │337-RJ │ │ │ │96年 4月14日 │337-RJ │ │ │ │96年 4月28日 │337-RJ │ │ │ │96年 5月15日 │337-RJ │ │ │ │96年 5月29日 │337-RJ │ ├──┼───────────┼─────────┼─────────┤ │ 13 │瀛新公司 │95年10月11日 │337-RJ │ │ │ │95年11月30日 │337-RJ │ │ │ │96年 1月20日 │337-RJ │ │ │ │96年 2月27日 │337-RJ │ │ │ │96年 3月13日 │337-RJ │ │ │ │96年 3月19日 │337-RJ │ │ │ │96年 3月26日 │337-RJ │ │ │ │96年 4月 2日 │337-RJ │ │ │ │96年 4月11日 │337-RJ │ │ │ │96年 5月 7日 │337-RJ │ │ │ │96年 5月18日 │337-RJ │ │ │ │96年 5月28日 │337-RJ │ ├──┼───────────┼─────────┼─────────┤ │ 14 │國盟公司 │95年11月 4日 │337-RJ │ │ │ │95年11月18日 │337-RJ │ │ │ │95年12月 2日 │337-RJ │ │ │ │95年12月15日 │337-RJ │ │ │ │95年12月29日 │337-RJ │ │ │ │96年 1月22日 │337-RJ │ │ │ │96年 2月 3日 │337-RJ │ │ │ │96年 2月15日 │337-RJ │ │ │ │96年 3月 3日 │337-RJ │ │ │ │96年 3月30日 │337-RJ │ │ │ │96年 5月 5日 │337-RJ │ ├──┼───────────┼─────────┼─────────┤ │ 15 │盛貽公司 │95年 9月25日 │337-RJ │ │ │ │95年10月 3日 │337-RJ │ │ │ │95年11月 1日 │337-RJ │ │ │ │95年11月 3日 │337-RJ │ │ │ │95年12月 4日 │337-RJ │ │ │ │95年12月19日 │337-RJ │ │ │ │96年 1月12日 │337-RJ │ │ │ │96年 1月15日 │337-RJ │ │ │ │96年 5月 2日 │337-RJ │ ├──┼───────────┼─────────┼─────────┤ │ 16 │盟雅公司 │95年 1月14日 │337-RJ │ │ │ │95年 2月 4日 │337-RJ │ │ │ │95年 2月18日 │337-RJ │ │ │ │96年 5月12日 │337-RJ │ ├──┼───────────┼─────────┼─────────┤ │ 17 │侑伸公司 │95年 7月20日 │337-RJ │ │ │ │96年 4月 3日 │337-RJ │ │ │ │96年 4月27日 │337-RJ │ ├──┼───────────┼─────────┼─────────┤ │ 18 │物格公司鹿港廠 │95年12月20 日 │337-RJ │ │ │ │ │ │ ├──┼───────────┼─────────┼─────────┤ │ 19 │允泰公司 │95年 1月21日 │337-RJ │ │ │ │95年 5月13日 │337-RJ │ ├──┼───────────┼─────────┼─────────┤ │ 20 │萬蕙公司高雄廠 │96年 5月11日 │337-RJ │ ├──┼───────────┼─────────┼─────────┤ │ 21 │源騰公司 │96年1月8日 │337-RJ │ ├──┼───────────┼─────────┼─────────┤ │ 22 │吉勝美公司 │96年2 月16 日 │337-RJ │ ├──┼───────────┼─────────┼─────────┤ │ 23 │長昱公司 │96年5 月16 日 │337-RJ │ ├──┼───────────┼─────────┼─────────┤ │ 24 │力天企業社燕巢廠 │96年7 月31 日 │S8-255 │ ├──┼───────────┼─────────┼─────────┤ │ 25 │申成公司 │96年8 月28 日 │S8-2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