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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宗揚陳航代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73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741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3 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