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02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73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741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3 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