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22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