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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2 人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 人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以行竊方式侵害他人財產權,實屬不該,而被告丙○○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為本件犯行,顯未能知所警惕、悔悟,惟念其等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所竊財物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所受損害已有減輕,及其等2 人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鑰匙1 支,為被告乙○○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 人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102號
    被      告  丙○○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鳥松鄉○○村○○○路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街6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及乙○○共同基於意圖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3月
    14日0時許,行經高雄縣大寮鄉大發工業區○○路17號前,
    其等2人看見圓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E2-9061
    號小貨車停放路旁且車門未上鎖,便由乙○○提供其所有之
    機車鑰匙1支給丙○○,並在旁邊把風,丙○○便使用上開
    鑰匙插入該車之電門並發動後搭載乙○○離開該處竊取該車
    得手。嗣於同日2時40分許,丙○○駕駛該車搭載乙○○至
    高雄縣鳥松鄉○○村○○路與神農路路口,為警查獲逮捕,
    並扣得鑰匙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國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甲○○訴請高雄縣政府警察
    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二人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甲○○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現場照片
    6張及扣案物鑰匙1支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等竊盜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
    之鑰匙1支,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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