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1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1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吸食器貳瓶、毒品分裝勺叁支及夾鍊袋貳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關於「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之記載補充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87年12月9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緝字第9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時適用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第11行關於「毒品分裝勺3 支、安非他命殘渣袋」之記載補充並更正為「毒品分裝杓3 支、安非他命夾鍊袋」,並補充證據:「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7 張」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案件,有上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釋放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吸食器2 瓶、毒品分裝勺3 支及夾鍊袋2 只,均係供被告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雖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足證係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與本件無涉,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 條 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14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