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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3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32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966號、第7049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982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34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得預見若將行動電話門號任意交給他人,將使該門號成為詐騙集團作為犯罪聯絡所用,使偵辦刑事案件之司法警察無從查知其真正身分將可能幫助他人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8年7 月8 日,在高雄市新興區○○○路與林森路交岔路口之某通訊行,申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旋於上開通訊行外,以新台幣(以下同)300 元之價格,將上開門號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大哥」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王大哥」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㈠、同年10月7日前某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洗衣機販賣訊息,致吳苡玲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0月7日17時30分許,在宜蘭縣蘇澳鎮○○街26巷1號住處上網下單購買,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10月7日17時34分許,以上開門號與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吳苡玲聯絡,致吳苡玲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年10月7日18時0分許,至南方澳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7,000元至宋雲塘(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郵局(下稱平鎮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

㈡、同年10月7日前某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大同150L雙門冰箱(型號TR-B250)販賣訊息,並留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聯繫之用,致丙○○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7日17時許,委託其同事程文宇,以程文宇申辦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匯款8,150 元至宋雲塘前開平鎮郵局帳戶內。

㈢、同年10月8日前某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洗衣機販賣訊息,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0月8日8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38號1樓住處上網下單購買,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10月8日19時45分許,以上開門號與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甲○○聯絡,致甲○○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年10月8日20時45分許,至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10,000元至宋雲塘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吳苡玲、證人即被害人丙○○、甲○○、證人程文宇、證人即另案被告宋雲塘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98年11月2日函、98年11月12日函檢送宋雲塘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表各2份。㈣乙○○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98年7月8日至98年10月9日、98年10月8日單日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㈤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㈥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98年10月23日函檢送宋雲塘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既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斟酌被害人等受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之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32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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