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1 行至第 12 行「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包(每包毛重 0.4 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夾鍊袋1 包、殘渣袋3 包等物」更正為「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證據部分並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6 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判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 月8 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可按,足認被告甲○○確於上開時地,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無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餘淨重各為0.248 公克、0.205 公克,有該醫院99年5 月4 日出具之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2份附卷可參,足認該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置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附表編號2 、3 等物,經送上開醫院檢驗結果,均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有該醫院99年5 月4 日出具之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2份在卷可稽,而該等物品均與殘留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物,經被告於警詢中否認為其所有,復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另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宣告。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物品,因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案施用毒品行為有關,爰不另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名 稱 │備註 │ ├──┼───────────┼──────────────┤ │ 1 │安非他命2包 │含包裝袋2 只,驗餘淨重各為 │ │ │ │0.248公克、0.205 公克。 │ ├──┼───────────┼──────────────┤ │ 2 │殘渣袋1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 │ │ │無法析離。 │ │ │ │ │ ├──┼───────────┼──────────────┤ │ 3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 │ │ │無法析離 │ ├──┼───────────┼──────────────┤ │ 4 │電子磅秤1個 │非被告所有 │ ├──┼───────────┼──────────────┤ │ 5 │夾鍊袋1 包 │非被告所有 │ ├──┼───────────┼──────────────┤ │ 6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它命之│被告所有 │ │ │殘渣袋1 個、未含有毒 │ │ │ │品之殘渣袋1 個 │ │ ├──┼───────────┼──────────────┤ │ 7 │行動電話UTEC牌1隻 │被告所有 │ │ │(門號0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