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8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谷昶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谷昶樂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谷昶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5 月16日執行完畢。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4月6日13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號2樓25室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上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涉嫌販賣毒品,於同日15時5 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大順遊藝場」,為警拘提到案,谷昶樂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其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上開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經警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谷昶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八分隊106 年度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檢體代碼:L0-000-000)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又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5月16日執行完畢。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3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有再犯施用毒品之情事,揆諸最高法院95年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雖本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距初犯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已逾5 年,仍應依法論罪科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簡字第2497號、492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72 號合併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於105 年9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坦言施用犯行,有被告於106年4月6日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8分隊製作之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前述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

四、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執行徒刑後,仍不知戒惕,足見其吸毒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堅,未能徹底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顯見其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殊應予譴責;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再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審酌其自陳貧寒之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4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