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65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65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809 號),本院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光碟,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仿冒光碟「華麗一族」伍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8 行關於「而陳列」之記載,應予刪除。㈡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光碟,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按所謂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另觀諸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之立法理由,該條各項之「散布」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而關於動產所有權之移轉,受讓人與讓與人間須有物權變動之合意與交付標的物之物權行為存在。準此,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之散布行為,應係指移轉所有權之散布行為,且該移轉所有權之散布行為,受讓及讓與雙方應有讓與之合意甚明。又本件查獲經過,係告訴人昇龍數位公司人員上網發現拍賣仿冒「華麗一族」光碟訊息,乃佯裝買受者,上網標得該光碟片,並將款項匯入被告之帳戶內,而告訴人公司人員收受郵寄包裹後,發現係盜版品,遂報警處理等情,業經證人乙○○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拍賣網站資料、匯款資料及照片附卷可參。因告訴人公司人員佯稱顧客下單訂購,原無購買該盜版光碟片之意思,其目的在於調查蒐集證據,以求人贓俱獲,被告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該次販賣行為,買賣雙方亦無移轉所有權之合意,參酌前開說明,本件應係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光碟,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爰審酌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遭重製之仿冒光碟片,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並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惟念其前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詳本院卷附之請假單內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主文所示之仿冒光碟,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條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656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