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4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4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有2 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2 罪,雖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第141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3 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得更定該3 罪之應執行刑,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2罪,前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 罪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所示宣告刑之刑度加總。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3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機關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98年2月4 日 │高雄地檢98年│本院98年度│98年5月22日 │ 均同左 │98年6月15日 │◎編號1、2│ │ │害防制│刑7月 │ │度毒偵字第 │審訴字第 │ │ │ │曾定應執行│ │ │條例 │ │ │1482號 │1416號 │ │ │ │有期徒刑9 │ ├─┼───┼───┼──────┼──────┼─────┼──────┼─────┼──────┤月。 │ │2 │毒品危│有期徒│98年2月4 日 │高雄地檢98年│本院98年度│98年5月22日 │ 均同左 │98年6月15日 │ │ │ │害防制│刑3月 │ │度毒偵字第 │審訴字第 │ │ │ │ │ │ │條例 │ │ │1482號 │1416號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98年3月31日 │高雄地檢98年│本院98年度│98年8月11日 │ 均同左 │98年8月31日 │ │ │ │害防制│刑4月 │ │度毒偵字第 │審簡字第 │ │ │ │ │ │ │條例 │,如易│ │3363號 │4250號 │ │ │ │ │ │ │ │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 │ │ │ │ │ │ │ │ │ │臺幣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 │ │1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