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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1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11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志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99年度審訴字第411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出生日期欄所載「民國72年1 月19日生」均更正為「民國72年1 月17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出生日期欄內所載「民國72年1 月19日生」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民國72年1 月17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11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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