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5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欣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5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欣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關於「…,於99年7 月20日10時許回溯之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補充為「…,於99年7 月18日某時許,在友人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生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第7 行關於「…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3包(重約5.47公克)…」補充「…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3包(重約5.47公克,王欣蘭於99年7 月19日19時許,在高雄市○○○路SOGO百貨附近,以新臺幣4,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嘉」之成年男子購買)…」,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對照表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扣案物品照片16張、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99年10月19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13 份。」暨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補充理由書之所載(如附件)。
三、按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是本件被告王欣蘭初犯施用毒品犯行於民國98年5月11日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王欣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且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暨其持有毒品時間尚短、數量非鉅,而其曾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另兼衡其生活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及犯後於本院訊問中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且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暨沒收銷燬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予以宣告沒收。
(二)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14所示之晶體13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共計2.546 公克;驗後淨重2.481 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99年10月19日出具之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 )13份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晶體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在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本案扣得之上開第二級毒品雖屬晶體,然被告於攜帶過程中若有些許碰撞、摩擦,或因該包裝袋無法完全隔離水汽及空氣,無可避免皆會使所含之成分沾黏於該包裝袋上,而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釋在案,足認上開裝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計13只,其內均含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在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識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驗前淨重 │ 驗餘淨重 │ ├──┼───────────┼──┼─────┼─────┤ │ 1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15公克 │0.01 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41公克 │0.036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57公克 │0.052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17公克 │0.012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229公克 │0.224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506公克 │0.501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38公克 │0.033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23公克 │0.018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66公克 │0.061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165公克 │0.16 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16 公克 │0.155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851公克 │0.846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0.378公克 │0.373公克 │ │ │(含包裝袋1只) │ │ │ │ ├──┼───────────┴──┴─────┴─────┤ │備註│玻璃球吸食器1支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13包 │ │ │(驗餘淨重共計2.481公克) │ └──┴──────────────────────────┘